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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5-06-07 20:34

共享經濟夯 法律配套沒跟上

共享經濟夯 法律配套沒跟上
2015-06-07 02:18:40 經濟日報 吳佳琳
根據世界銀行資料顯示,截至2013年止,世界上每100人就有38.1人使用網路,意即全球有超過20億人使用網路,在網路上購物、交友、取得資訊甚至在網路開店,網路成為另一個虛擬的新世界,每位網路公民都可在網路分享或交換所擁有的物品,甚至是時間。
財貨私有化是資本市場的的關鍵特質,新世代這種「私有」的概念,逐漸因為網路發達而被打破,網路具有分散協同特質,也因為這樣的特質,讓傳統所有權不再強勢,取而代之是「共有權」或「取用權」,共同取用、共享的經濟模式逐漸受到重視,相關的商業模式也愈來愈多元,共享經濟讓民眾重新理解到產品或服務的共享權,遠超過所有權所帶來的利益,不但省錢、方便,更可能透過這樣的共享交到新朋友。
共享的概念並不算特別新穎,早期就有跳蚤市場交換二手物品的概念,而至網際網路開始發展後,許多網路拍賣平台興起,如eBay、yahoo拍賣等,C2C之間的交易更加便利,此時民眾關心的法律議題是這些交易平台究竟安不安全?個資究竟會不會外洩?會不會有詐騙的事件發生等資安議題。
而相關議題隨著隱私安全、第三方支付及個資相關法規開始逐漸建置,未來將愈來愈完備。
反觀近年來,很多人不僅僅單純分享自己的二手物品,更增加許多過去不曾被共享的事物,包括共享擁有的汽車、套房或時間。
過去沒人會認為網路買賣交易平台有什麼適法性問題存在,但這些新型共享平台卻引起不少爭議,以Uber為例,世界各國發生多起針對Uber非法營運車輛的指控,這種新型的汽車共享模式,動搖計程車業及租車業之基礎,而Uber引發的法律爭議也持續進行中。
不只是汽車共享,日租套房的共享平台也成為法規範的陰暗角落,日租套房相關的法律爭議就是與旅館業的營業性質差異,所需要遵守之法規及繳納稅率會明顯不同。
引發爭議的關鍵在於這些共享資源之分享可能屬於「特許」行業範疇,特許行業依公司法第17條第1項之規定公司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須經政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需受到較高之監管,方可進行營業。
從另外一個角度而言,過往法規制度的設計係以B2C為主,由於企業方所能承受的法律風險較高,自然有能力受到較高之監管。
但是共享經濟的崛起,多數交易變成介於C2C之間,而個人所能承受的法律監管度較低,原本B2C的法律設計變成不適宜針對個人,過多的監管措施,不但管理不便與行政困難,也可能阻礙新型商務之發展,故法規需要有另行修正的空間,才能配合現行新型商務之發展,並同時保護消費者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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