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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5-05-30 14:41
立院三讀 人口聚居達10萬人得設縣轄市
立院三讀 人口聚居達10萬人得設縣轄市
記者蘇家慶/臺北報導 2015-05-30
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人口聚居達10萬人以上未達50萬人等條件,得設縣轄市,如彰化縣員林鎮與苗栗縣頭份鎮等鄉鎮,未來可望改制。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人口聚居達10萬人以上未達50萬人,且工商業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地區,得設縣轄市。人口聚居標準從現行「15萬到50萬」降為「10萬到50萬」,惟「鎮」改為「市」後,財源並不會增加,仍需由當地政府統籌款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