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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媽媽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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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4-09-28 17:53
房屋移轉未報繳契稅 不得變更納稅人
2014-09-28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
財政部表示,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財政部強調,在辦理房屋買賣移轉時,無論房屋是否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買賣雙方應在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
財政部指出,只有在申報且完納契稅後,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才能變更為買受人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