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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2-07-29 17:07
證所稅成本 擬全年加權平均
【聯合晚報╱中央社/台北電】 2012.07.29 02:54 pm
證券交易所得稅核實課稅對象股票取得成本計算方式,財政部表示,將訂定查核辦法,初步評估,可能採較簡便的全年度加權平均法。
證所稅明 (102)年開始實施,在102年、103年採「設算所得」和「核實課稅」雙軌制,104年走向「核實課稅」單軌制。
立法院臨時會新修正的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股票成本採「加權平均法」,但因股票交易型態眾多,財政部擬訂定「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查核辦法」,釐清不同型態的成本認定方式。
財政部官員表示,現行券商幫客戶試算成本及獲利大多採用「移動平均法」,每次買進股票就重新計算持股成本。
官員指出,由於核實課稅對象可能頻繁買賣股票,或者從不同管道取得股票,如果每次取得股票就要重新計算成本,恐太複雜。
官員表示,比較簡便的計算方式是在年底將整年度股票加權平均,即同性質股票全年度加總計算平均成本。例如102年度分批買進A公司股票200張,總計花費220萬元,無論在當年度一次賣出,或多次買進賣出,都以總金額220萬元除以20萬股(200張),計算每股取得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