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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發達公司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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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品味生活
發佈於 2011-06-23 09:47
我們依然相信-陌生人
某日等候公車時,一位約莫五十多歲的男士,頭戴棒球帽,露出灰白髮絲、紮著馬尾,帶著一邊的耳環,冷冷天氣裡仍著短袖,一身輕便衣服,那外在氣質一看便知是來自國外的華人。
他詢問我這個公車站是否有車前往台北某百貨公司開始,我們從搭車到下車,像是與認識多年的老友閒聊著。他剛自美國返台探望老友,參加老友兒子的婚禮,聊起自己的人生觀,他說年輕時就流浪到美國的每一個城市,四處打工,在城市裡結交不同朋友並享受那裡的人生,有了精采就前往下一個城市……大約四十分鐘的車程後,互相道別,他說難得在台灣會有陌生人敢與他聊天,我大笑,心想這男人之於我,不過是陌生人,能傷我什麼呢?
短暫生命間的交流,揮揮手就轉身離開的緣分,能傷我什麼?既無情感的羈絆,更無負累……
D渾身是傷地來找我,她被先生用榔頭了打傷腿部。她與先生育有兩名子女,先生在台灣經商失敗跑到內地尋求生路,讓她獨自扶養子女,卻要求她不可出外工作,專心持家,但她實在無法一天到晚向親友借貸度日,只好偷偷跑去工作。
一日先生返台,回家看不到她,打電話質問她在何處,她在辦公室裡嚇得向他求饒。先生恐嚇她,如果不立刻返家,他就到公司鬧,她緊急向小姑尋求協助,畢竟當初也是小姑建議自己去工作、維持家計的。但小姑除了建議她先返家安撫先生的情緒之外,便無提供任何幫助……
我問她:「明知回去肯定會被毒打,妳為何還要回去?」她說她不知道該怎麼辦,實在太害怕了。當時家庭暴力防治法剛通過,我首度感受到為何法要入家門的立法目的了,所有動物在面對危險時必定是逃離的,任何人遭遇搶匪或歹徒試圖傷害我們的時候,必然也是逃離現場的,這是生物本能,不需要教導。然而她明知家裡有危險卻依然前往,明明可以求助警方,明明可以選擇不回去……
逃離暴力的方式很多,她看起來是精明又有能力的人,並非脆弱的溫室花朵,但她依然走向危險的家。我想倘若本案進入司法,法官必定質疑她是否真的無抗拒能力,進而否定她被打的事實,然而家庭暴力,真的是違背我們所知的求生邏輯方式所發生的傷害事實,當時我無法置信,也因此案讓我涉獵更多家庭暴力案件。在與諮商師及社工等專業人員的合作下,漸漸瞭解被害者的創傷反應,足以讓被害者減損或喪失逃離暴力的能力,我也更深入探討家庭暴力何以可以多年延續而無法中斷的學術論理,也明白政府必須積極介入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必要性與急迫性。
D回到家,坐在客廳沙發上,她的先生不發一語地關上門窗,拉上窗簾,極度恐懼,直到先生開始盤問她,為何要出去工作,她試圖解釋:「我們老向別人伸手要錢,總不是辦法,小孩大了,我選的工作很彈性,可以兼顧的……」說完隨即引來一陣討打,他說:「妳在抱怨我沒給妳家用嗎?」她連忙解釋、求饒,一邊說一邊繞著屋內跑,先生便拿起茶几上的大理石煙灰缸砸往她背上,痛得她無力再躲。他繼續以榔頭尖部往她腿上敲打,直到褲子連著肉綻開,她苦苦哀求,卻澆不熄他的怒火,隨即把她拖到浴室,浴缸放滿了水,將她的頭壓在水裡……當下她知道再不逃就必死無疑了。她奮力奪門而出,直奔警局,並在警方與社會局的協助下住到庇護所……
「律師、還好那天他的手好像受傷,我才掙脫得開……」她驚魂未定地敘述逃亡的過程,而我協助她聲請保護令,訴請離婚。過程中我也跟著她飽受威脅,猶記得當時相約在警局協調離婚,但他在警局咆哮,要求我方一一交代逃出家門後的住處。他懷疑她外遇居住於男人家中,但因為當時她居住於庇護所,地點不可能曝光,每位受庇護的被害者進駐庇護所之前,必須切結不可以透漏庇護所住處與電話,雖然我說明上開狀況,但他完全不相信並守候在警局門口,想要尾隨她找到現居住所。當時警方對於家庭暴力的案件是非常陌生的,慣以家務事的態度處理,警局願意讓我們以它為協調處所,已屬善意幫忙了。
過程中,這位先生不斷打來事務所追問她的下落,並語帶恐嚇,最後本案因有傷害案的訴訟,他擔心危及他出境到內地,畢竟他在台灣有債主和黑道的追蹤,無法久留,因此他同意離婚。D幾乎了放棄所有權益,只求離婚,雖然我不同意,但她實在太恐懼了,擔心縱算判決離婚及傷害案勝訴,這輩子也會不斷受到恐嚇,不如順應他的要求,或許是最安全的自保方式。
我深刻體認到陌生人傷得了我們什麼?傷我們最深而無法抵抗的,往往是最親密的人。
對我而言,此案是很遺憾的。法律並沒有真正保護到她,後來幾年我持續與她保持聯絡,她繼續自力更生照顧小孩,只要男人返台,她就躲,直到他又離境為止……然而這樣的遺憾促使我更執著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工作,我不願相信法律無法保護弱勢,我想一定是有某些環節,做得不夠多,才會任由遺憾不斷地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