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26 11:20

外送專法三子法今發布,為維護外送員權益,明定因外送平臺違法、違約損及外送員權益,外送員得依法主動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應給付外送員經濟補償(勞動部提供)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配合《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將於今(115)年7月21日上路,勞動部今(26)日發布《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施行細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經濟補償辦法》及《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三項子法,進一步確認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業者管理執行面的詳細規範,勞動部提醒各外送平臺,務必在法規正式實施前,盡速檢視與調整目前營運制度及外送服務契約內容。
勞動部指出,3大子法之一的《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施行細則》,主要針對外送專法所定基本報酬保障、派單資訊透明化、契約終止事由、申訴救濟制度、保險保障、天然災害停止營業區域之行車路線、職業災害通報及主管機關權責,明定執行程序、認定標準及相關作業規範,作為外送專法執行的重要依據。
在《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經濟補償辦法》部分,明定因外送平臺違法、違約損及外送員權益,外送員得依法主動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應給付外送員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準,是依據外送員服務年資及平均報酬為基礎,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平均報酬;服務年資未滿1年者,按比例計給,最高給予6個月平均報酬。同時明定經濟補償給付期限,平臺業者應在契約終止後60日內完成給付,以保障外送員權益。
至於《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禁止外送平臺業者片面變更合約、不可將經營成本轉嫁予外送員、任意扣減報酬、抽取外送員小費、強制外送員上線,或限制外送員與其他外送平臺業者合作等不公平約款;若因消費者失聯,或消費者、商家臨時取消訂單等不可歸責外送員的情形,導致訂單無法完成送達,外送員仍得依實際投入的時間,獲取不低於最低工資法每小時工資的1.25倍的報酬。
此外,未來外送平臺業者要做出停權、終止契約處分時,應提供具體事實理由、調查情形、相關事證及申訴管道等資訊;停權事由及期間並應符合明確性、可歸責性、公平性及比例性原則,以強化外送員工作保障。若外送平臺業者因配合外送專法施行而重新簽約,或因併購等情形需重新簽約,外送員原有服務年資均應併計,不得因此中斷,影響相關權益。
勞動部強調,為協助制度順利實施,將與各地方政府、外送工會及相關部會合作加強宣導,協助外送員了解自身權利義務及申訴救濟程序,並輔導外送平臺業者配合法制調整相關系統、作業流程及營運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