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18 21:17

財政部今放寬信託房屋出租所得課稅規定,今年5月報稅即可適用。(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今發布「個人以住宅為信託財產依住宅法與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出租所得稅課稅規定」,放寬信託房屋出租所得課稅規定,受託人將房屋做為一般出租取得租賃收入,不論自益或他益信託,若未能提具證據核實減除損耗及費用,可以比照自然人按43%扣除損耗及費用,今年5月報稅即可適用。
財政部說明,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委託人)以其住宅為信託財產,成立一般信託、安養信託或公職人員財產信託等信託關係,並由受託人(出租人)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出租供居住使用,不論受益人為委託人(自益信託)或其他個人(他益信託),受益人取得的租金收入符合相關條件可適用租稅優惠。
其中,適用「住宅法」第15條的公益出租案件,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1.5萬元部分免納綜所稅,超過1.5萬元部分為應稅租金收入。受託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可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以計算受益人之應稅租賃所得;未能提具確實證據者,該必要損耗及費用可按應稅租金收入的43%計算。
另,適用「住宅法」第23條的社會住宅出租案件,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1.5萬元部分免納綜所稅,超過1.5萬元部分為應稅租金收入。受託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可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以計算受益人的應稅租賃所得;未能提具者,該必要損耗及費用可按應稅租金收入的60%計算。
此外,適用「租賃條例」第17條的包租代管出租案件,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6千元部分免納綜所稅,超過6千元部分為應稅租金收入。受託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得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以計算受益人之應稅租賃所得;未能提具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6千元至2萬元部分,必要損耗及費用得按應稅租金收入53%計算,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2萬元部分,必要損耗及費用按應稅租金收入43%計算。
至於一般出租案件,信託住宅作一般出租,即不適用上述住宅法或租賃條例規定,租金收入無免稅額度,受託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得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以計算受益人的租賃所得;未能提具者,必要損耗及費用得按租金收入43%計算。
財政部提醒,個人受益人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時,應依受託人填發的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所載的租賃給付總額及扣繳稅額,據以申報,由於該租賃給付總額為受託人依規定減除免稅額度及必要損耗費用後的應稅租賃所得,受益人申報時,不得再重複減除免稅額度及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