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專員 發達公司課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5-09-15 23:12

貿聯-KY 公告本公司第六次海外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完成訂價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3665)貿聯-KY-公告本公司第六次海外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完成訂價1.事實發生日:114/09/152.公司名稱:BizLink Holding Inc.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第六次海外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完成訂價。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本次發行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09月15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57335號函同意申報生效。公告事項:一、募集海外公司債總額,債券每張金額、發行價格及預定發行日期: (一)海外公司債總額:美金300,000,000元。 (二)債券每張面額:美金200,000元。 (三)發行價格:按面額100%發行。 (四)預定發行日期:114年9月22日。二、募集海外公司債之利率:票面利率為年利率0%。三、募集海外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 (一)本公司債除已被提前贖回、買回並註銷或行使轉換權外,發行公司應於 到期日,按本公司債面額加計年利率為2%(按半年計算)之收益率,亦 即面額之110.46%,以美金將本公司債贖回。 (二)期限:自發行日起滿5年之日為到期日,即民國119年9月22日。四、轉換辦法及重要約定事項: (一)轉換標的: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二)轉換期間:除提前將本債券贖回或買回或停止轉換期間(定義如下)外, 債券持有人得於本債券發行滿三個月之翌日起(不含發行日),至(1)到 期日前十日止或 (2)債券持有人行使賣回權之日或本公司行使贖回權之 日(不含到期日)前第5個營業日止,依相關法令及受託契約之規定,隨 時向本公司請求將本債券轉換為本公司之普通股。 前述停止轉換期間係指: (1)依中華民國法律停止過戶之期間,不包括於本公司股東常會及股東 臨時會之停止過戶期間。 (2)若本公司辦理無償配股、現金股息或現金增資時,自本公司無償配 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 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3)如本公司辦理減資者,自本公司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 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4)如本公司辦理股票變更面額者,自本公司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 轉換(認購)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5)其他依中華民國或英屬開曼群島法令或台灣證券交易所規定之停止 過戶期間。 前述(4)項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 登記之前一個營業日。發行公司並應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 停止轉換(認購)期間。 前述有關停止過戶期間之法令如有變更時,應依修訂法令後辦理。 (三)轉換價格:本公司債之轉換價格為新台幣1,423.50元,轉換價格以訂 價日民國114年9月15日於台灣證券交易所之普通股收盤價1,095元之 130%訂定之。轉換時,以本公司債發行面額乘以訂價日海外主辦承銷 商同意之主要匯率發布機構顯示之美元兌新台幣匯率(係1美元兌換新 台幣30.287元,以下簡稱「固定匯率」),再除以轉換日當時的每股轉 換價格,計算出可轉換為發行公司之普通股股數。如有不足一股時, 除受託契約另有規定者外,其餘數將以美元現金支付,計算至美金元 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四)轉換價格調整:本債券發行後,轉換價格應依受託契約相關反稀釋條 款調整之。 (五)債券持有人賣回權:除下列情事外,債券持有人不得要求本公司於到 期日前將其持有本債券全部或部分贖回: (1)除本債券被提前贖回、買回並註銷或轉換外,債券持有人得於本 債券發行屆滿3年當日,要求本公司依本債券面額加計年利率2%之 利息補償金,且以每半年為計算基礎所得之金額(即分別以債券 面額之106.15%,簡稱「提前贖回金額」),將本債券全部或部分 贖回。 (2)若本公司普通股發生本債券受託契約(以下簡稱「受託契約」) 所定義之在台灣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之情事,債券持有人得要求 發行公司依提前賣回金額將本債券全部或部分贖回。 (3)若本公司發生本債券受託契約所定義之控制權變動情事時,債券 持有人得要求本公司依提前賣回金額將本債券全部或部分贖回。 (4)債券持有人行使前述賣回權,及發行公司受理債券持有人之賣回 請求,應依據受託契約所訂賣回程序為之,發行公司將於受託契 約所訂之付款日以現金贖回本公司債。 (六)發行公司之提前贖回權: (1)於本債券發行之日起屆滿3年之日至到期日前,如本公司普通股 於台灣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格(依當時匯率換算為美元),連 續30個營業日中有20個交易日,均達當日適用的提前贖回金額 除以本債券轉換比率(定義如下)後之130%時,本公司得依提 前贖回金額贖回全部或部份本債券。 (2)百分之九十以上之本債券已被贖回、經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 、或被買回並註銷時,發行公司得依提前贖回金額將尚流通在 外之本債券全部贖回。 (3)因中華民國、英屬開曼群島或新加坡稅務法令變更,致使發行  公司於發行日後因本債券而稅務負擔增加或必須支付額外之利 息費用或增加成本時,發行公司得依提前贖回金額提前將本債 券全部贖回。倘債券持有人不參與贖回,該債券持有人不得請 求發行公司負擔額外之稅賦或費用。 「提前贖回金額」係指本公司依本債券面額加計年利率為2%之利息 補償金,且以每半年為計算基礎所得之金額。 「轉換比率」是指本債券面額乘以訂價日決定之固定匯率為分子, 再除以當時之轉換價格(定義如下)為分母。五、發行及交易地點:新加坡交易所。六、資金運用計畫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支應海外購料之資金需求。七、對股東權益之主要影響:本次所發行之海外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若全部按發行後轉換價格轉換為普通股,如全數轉換,則原股東股權之稀釋比率約為3.17%,其對原股東股權稀釋比例效果尚屬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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