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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專員 發達公司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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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5-08-12 16:18
東研信超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修訂「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6840)東研信超-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修訂「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1.事實發生日:114/08/122.原公告申報日期:112/11/08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1)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2)辦法修正前內容如下: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得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 (民國113年8月28日)起,至到期日(民國116年5月27日)止, 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二)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 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 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 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期間;(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 之停止轉換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期間, 不得請求轉換之外,得隨時透過交易券商轉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 請求依本辦法規定將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 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前項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 前一個營業日。本公司並應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期間。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1)緣由:依金管證發字第1140382105號函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處理準則」第32條之規定,修訂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 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部分條文,放寬轉換公司債持有人 於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之停止過戶期間,仍得依發行人所定之 轉換辦法請求轉換,以提升投資人權益。(2)辦法修正後內容如下: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得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 (民國113年8月28日)起,至到期日(民國116年5月27日)止, 除(一)普通股依法停止過戶期間;(二)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 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 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 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期間;(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 之停止轉換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期間, 不得請求轉換之外,得隨時透過交易券商轉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 請求依本辦法規定將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 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前項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 前一個營業日。本公司並應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期間。 前項依法停止過戶期間不得轉換之限制,不包括股東常會及 股東臨時會之停止過戶期間。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修正後,將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30日,債權人得於公告期間向本公司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