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專員 發達公司課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5-05-29 18:38

建錩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股份轉換取得龍佃海洋生物料技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百股權。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5014)建錩-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股份轉換取得龍佃海洋生物料技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百股權。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收購2.事實發生日:114/5/293.參與併購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名稱:本公司公開收購龍佃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龍佃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否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不適用7.併購目的及條件,包括併購理由、對價條件及支付時點:為配合本公司長期發展開發漁電營運項目,故擬以龍佃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每股新台幣2.53元之價格,總交易價款新台幣50,472,058元支付現金對價予龍佃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以取得龍佃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預計完成時間2025年6月26日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加速本公司切入太陽能漁電新營運項目。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不適用10.併購之對價種類及資金來源:本公司自有資金11.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不適用12.本次交易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13.會計師或律師事務所名稱或證券承銷商公司名稱:上晉會計師事務所14.會計師或律師姓名:陳慈堅15.會計師或律師開業證書字號:北市會證字第1308號16.獨立專家就本次併購換股比例、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意見書內容(一、包含公開收購價格訂定所採用之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國際慣用之市價法、成本法及現金流量折現法之比較。二、被收購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情形。三、公開收購價格若參考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應說明該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四、收購人融資償還計畫若係以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之資產或股份為擔保者,應說明對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財務業務健全性之影響評估):本會計師經複核上述專業估價者出具標的公司「不動產估價報告書」中選定採用成本法及比較法作為本次勘估標的評估之理由,及其所引用比較標的資訊之來源、計算所採用之參數及核算參考價格之計算過程等,尚無不符並具合理性及正確性,並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資訊,重新評估調增標的公司之股權淨值。基於上述複核結果,認為本次建錩公司擬取得標的公司100%之普通股股權,預計總價款為50,472仟元,介於標的公司採資產法依評價基準日(114年4月30日)之評估價值±10%之參考價格區間49,982仟元~61,090仟元。故以上述預計交易價格作為取得價格訂定之參考(惟實際交易價格訂定依董事會通過為主),應屬合理。17.預定完成日程:2025年6月26日18.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二):不適用19.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三):不適用20.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不適用21.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不適用22.併購完成後之計畫(包含一、繼續經營公司業務之意願及計畫內容。二、是否發生解散、下市(櫃)、重大變更組織、資本、業務計畫、財務及生產、對公司重要人員、資產之安排或運用,或其他任何影響公司股東權益之重大事項):不適用2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24.其他與併購相關之重大事項:不適用25.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否26.併購交易中涉及利害關係董事資訊(自然人董事姓名或法人董事名稱暨其代表人姓名、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或預計投資其他參加併購公司之方式、持股比率、交易價格、是否參與併購公司之經營及其他投資條件等情形)、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不適用27.是否涉及營運模式變更:否28.營運模式變更說明(註四):無29.過去一年及預計未來一年內與交易相對人交易情形(註五):無30.資金來源(註五):本公司自有資金31.其他敘明事項(註六):無註二、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   價證券之處理原則。註三: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註四:倘涉營運模式變更,請於欄位敘明包括營業範圍變更、產品線擴充/縮減、製程調整、產業   水平/垂直整合,或其他涉及營運架構調整事項。註五:非屬私募資金用以併購案件者,得填寫不適用。註六:若本案成就前,尚需經國內、外主管機關(如:投審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反壟斷局或其他單位)核准或許可者,應予敘明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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