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廠有條件延役 最長20年
核管法三讀,增訂再運轉規定,經確認安全無虞下可換發執照,惟2~3年內恐難重啟- 2025.05.14
- 03:00
- 工商時報 呂晏慈

政府可確認已經停機的核三廠一號機、即將停機的二號機「再運轉」之必要,讓能源議題多一種選擇。圖/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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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法重點
核三廠2號機將於5月17日除役,台灣供電正式邁入「零核」,不過,立法院會13日三讀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正案,增訂核電廠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台電公司得向核安會申請「再進行運轉」,經確認安全無虞、審核同意換發執照,始得繼續運轉,有效期間最長20年。
立委指出,現行規定核電廠運轉執照最長40年,到了年限即使設備狀況良好、系統安全無虞,也無法延長運轉,規定過於僵化,此次修法正是為了解開這道不合時宜的枷鎖。政府可確認已經停機的核三廠一號機、即將停機的二號機「再運轉」之必要,讓能源議題多一種選擇。
對此,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表示,對於已經使用40年、達到使用年限的核三廠二號機機組,國家有必要以國人安全為優先,且由於修法通過後也還尚無相關細部規範,故並無相關延役評估規劃。
行政院長卓榮泰接受網路節目訪問表示,5月17日後,即使沒有核電,備載容量預計僅減少3%左右,目前台灣每日備載容量有12%至15%,就算少了3%,仍遠高於安全備載容量6%的標準,「綽綽有餘」。目前南部六大電廠發電量,加上AI發展的用電需求,2032年前台灣穩定供電無虞,政府也積極推動能源轉型,預計在2026年達到20%綠能供電量的目標。
卓榮泰也說,無論《核管法》如何修改,核三廠二號機都須先經過安全檢查,沒有任何人敢讓已運轉40年的核電機組貿然繼續運作,況且檢查後能否重啟仍是未知數,可能面臨設備無法更新等技術難題,「可能未來2、3年內,都無法看到核能發電在台灣發生」。
對於安全檢查項目,卓榮泰說明,台灣沒有重啟核電的經驗,必須請教國外專家,包括:重啟要經過什麼程序、要不要做安全體檢、地震帶有無影響、是否需要更新設備,以及設備是否買得到等。
至於近期美國在台協會提到的小型模組反應爐(SMR),卓榮泰認為,這些技術要在10年或20年內商轉,困難度蠻大的,政府願意與世界同步討論這些技術,若新式核能能夠解決核廢料處理問題,確保核安無虞,並取得社會共識,政府可以接受新式核能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