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專員 發達公司課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5-04-18 17:28

汎瑋材料4/21起預定買回庫藏股500張,區間價31.00~79.00元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6967)汎瑋材料-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4/18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516,617,2845.預定買回之期間:114/04/21~114/06/20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5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31.00~79.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01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買回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討論案二 案 由 :本公司擬一百一十四年度第一次實施庫藏股制度案,提請 討論 。說 明 :1.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辦理。2.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相關事項如下:(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3)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新台幣516,617,284元。(此金額係為依照相關法規計算之法定可買回金額上限)(4)預定買回之期間:民國114年4月21日至民國114年6月20日止。(5)預定買回之數量:500,000股。(6)預定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31元至新台幣79元,若股價低於此區間價格之下限,公司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7)買回之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8)本次預計買回本公司股份佔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之2.01%,且如以本次預計買回股份之價格上限計算所需資金約新台幣39,500,000元、佔本公司民國113年12月31日止流動資產之3.93%,不影響本公司財務狀況及資本之維持。3.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請參閱附件2。4.本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書」及買回庫藏股之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請參閱附件2、3及4。5.本案提114年4月18日審計委員會審議,依法提請董事會討論。6.提請 討論。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汎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 項第1 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轉讓期間﹚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受讓人之資格﹚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含)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及子公司之全職員工,經依本辦法第五條提報董事會同意者,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受讓之對象於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含自願離職或解雇)、資遣或留職停薪者,喪失認購資格。子公司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包括海外公司)。﹙員工得認購股數﹚第五條 本公司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標準,訂定得認購股數,並須兼顧認購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實際具體認購資格及認購數量由董事會決議,不得授權董事長決定,並依據以下審核程序辦理:一、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子公司經理人或兼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本公司董事身分之員工,亦須比照前述程序,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二、第一款所述以外之本公司及子公司員工,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三、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論。﹙轉讓之程序﹚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三、得認購之員工名單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四、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轉讓價格調整公式:調整後轉讓價格=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轉讓後之權利義務﹚第八條 一、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二、本次買回之股份轉讓予員工始得轉讓。三、本公司得依整體經營獲利狀況,保留調整或停止實施之權利,受領之員工需盡保密之義務。﹙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第九條 本公司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之日起五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實施與修訂)第十條 一、董事會轉讓股份予員工之決議及執行情形,應於最近一次之股東會報告。二、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汎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一、本公司經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八日第十二屆第九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500,000股。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01%,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3.93%,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7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汎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李家旺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依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評估,本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亦尚屬合理,尚無重大異常情事。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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