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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 2024年8月7日 週三 下午8:14
前桃園市立委候選人
馬治薇涉收受中國大陸資助參選。
桃園地方法院今天審結宣判,馬治薇犯個人資料保護法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處徒刑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依法沒收或追徵。
前桃園市立委候選人馬治薇涉收受中國大陸資助參選。桃園地方法院7日審結宣判,馬治薇犯個人資料保護法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處徒刑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依法沒收或追徵。 圖為馬治薇(前中)112年12月20日進行立委候選人號次抽籤。(中央社)
前民眾黨員馬治薇今年初以無黨籍身分參選桃園市立委,期間被檢調查獲涉收受中國大陸逾新台幣100萬元資助參選,馬女被桃園地方法院收押禁見,民眾黨也將她開除黨籍;桃園地檢署今年3月依反滲透法、國家安全法等起訴馬女,建請法院量處有期徒刑3年8月,併科罰金200萬元。
檢方起訴指出,馬治薇遭指控接受大陸地區名為「冰姐」及「阿浩」的友人,資助美元及虛擬貨幣折合約新台幣105萬元參與民國113年桃園市第一選區立法委員競選活動,並回傳國安單位名片,以及「中央各機關國會聯絡名冊」等。
桃園地院認為,馬治薇明知「冰姐」與「阿浩」非我國立法院人員,沒有與中央各部會人員聯繫必要,竟傳輸名冊內大量聯絡資料換取信任,並藉此獲得金錢資助,自有不法所有意圖,馬治薇所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考量犯罪後否認犯行,顯然未能正視自身行為錯誤,因此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8月,犯罪所得均依法沒收或追徵。
桃園地院表示,在國家安全法部分,聯絡名冊及調查局、國安局人員名片,都不屬公務機密文書;至於反滲透法部分,尚無積極證據可認「冰姐」與「阿浩」為境外敵對勢力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無法只從兩人為大陸人士,就認為是滲透來源。法院認為相關證據無法形成馬治薇有罪的確信心證,因此這部分無罪。
桃園地方檢察署表示,將在收到判決書後研議上訴。
責任主編:于維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