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訂外商來台賣碳所得課徵方式 資誠說有這盲點- 2023.12.05
- 15:20
- 工商時報 傅沁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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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12年12月4日發布函釋,外國營利事業透過「台灣碳權交易所」建置的交易平台,出售國外減量額度(國外碳權)所得,為我國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蔡晏潭說明,台灣碳權交易所於2023年8月揭牌營運,作為交易平臺協助我國企業取得國外碳權,惟國外碳權交易係屬於新的交易型態,故針對外國營利事業透過台灣碳交所出售國外碳權是否課稅及如何課稅,財政部於12月4日發布解釋令。
蔡晏潭表示,財政部針對國外碳權交易(透過台灣碳交所之交易平台)所得已說明課稅方式,但對於國外碳權之所得定性尚無明確說明,此一議題仍有待後續觀察。換言之,如果國內企業直接在海外購買國外碳權,當其支付給境外賣方時,是否涉及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此解釋令並未作出明確說明,似乎留有伏筆,對於直接在國外購買碳權的國內企業,仍需個案釐清狀況,並判斷相關稅務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