鈞鈞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23-03-14 13:33

包租公注意 收取違約金應列報其他所得

財政》【時報-台北電】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租房屋所收取的租金應申報租賃所得,如有因房客提前終止租約而收取違約金,或由押金抵扣違約金不予退還情形,也應申報其他所得。 舉例說明,房東甲君於110年2月出租房屋與乙君,租賃期間3年,每月租金5萬元,惟乙君因工作地點異動提前於同年12月終止租約,並依約給付甲君違約金10萬元。 該局查得甲君未將租金收入及違約金併入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甲君無法提示租金收入之必要成本及費用證明文件,乃依財政部頒定之費用率減除43%必要費用計算租賃所得,核定甲君漏報租賃所得28.5萬元〔5萬元x10個月x(1-43%)〕及其他所得10萬元,除補徵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個人出租房屋應如實申報租賃所得,如有向房客收取違約金應依規定列報其他所得,以免漏報遭補稅處罰。(新聞來源:工商即時 傅沁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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