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菜子 發達集團法務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0-03-17 06:19

陸銀來台參股 要等ECFA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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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銀來台參股 要等ECFA協商
【中央社╱台北16日電】 2010.03.16 11:30 pm
兩岸金融、證券期貨、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今天公布施行,外界關切的陸銀來台參股,行政院金管會雖訂出標準,施行日期還要看ECFA協商情形而定。
兩岸金融、證券期貨、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今天終於公布施行,陸銀來台可設辦事處,或在參股或分行間 2擇 1,家數都以 1家為限,但不開放大陸金融機構來台設立子行。
目前符合來台設辦事處標準的陸銀共有 5家,分別是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交通銀行、招商銀行。
陸銀來台參股,金管會雖訂出標準,但施行日期還要看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協商情形,申設分行僅限已在台灣設有代表人辦事處 2年以上者,但若ECFA另有約定,可從其約定。
換句話說,初期陸銀來台只能設辦事處(且須等金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除非ECFA另有規範,否則陸銀來台要從辦事處升格為分行,至少需要2年時間。
另外,陸銀來台須符合守法性及財務比率規定,並應有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國家設立分支機構經營業務的經驗,以及符合資產或資本在世界銀行排名的規定。
陸銀參股方面,金管會銀行局長桂先農表示,設計管制的制度,是讓陸銀不會主導被投資國內銀行、金控公司的業務經營,不會有透過聯徵中心取得國人信用資料的顧慮,且不會加劇國內金融市場競爭壓力。
單一陸銀持有個別銀行、金控公司的持股比率不得超過 5%;陸銀及大陸投資人(含QDII)持有個別銀行、金控公司的合計持股比率不得超過 10%。
陸銀來台經營分行方面,僅得吸收單筆新台幣 150萬元以上的定期存款,且分行淨值不得低於營運資金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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