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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品味生活   發佈於 2010-01-06 07:29

汽燃費未繳 仍可驗車

更新日期:2010/01/06 06:00
您還在擔心沒有繳交汽車燃料費不能驗車嗎?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公路法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將來未繳汽燃費的車主,可以先辦理車輛檢驗,日後再補繳汽燃費。只不過,昨天這項修法依然維持,沒有繳交汽燃費的車主依然不能辦理車輛異動,而且,這回還增列停止車主換發牌照規定。
現行公路法七十五條條文規定,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屆期不繳納者,處新台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檢驗。
連署提案修法的立委李鴻鈞指出,汽車之所以必須在一定期限內檢驗,主要目的在於掌握車況,以確保汽車行駛品質進而維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法益,而汽車動產的處分更是所有權人民法上的權利。他建議將現行條文中「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檢驗」等文字加以刪除。
在條文審查過程中,交通部一度擔心,如刪除「停止辦理車輛異動或檢驗」之規定,則不依規定繳費之案件將會倍增,作業成本亦將大幅增加。不過,包括立委蔡錦隆、羅淑蕾,以及徐耀昌等表示若只規定停止車主辦理車輛異動,他們可以接受,但若要限制車主不能進行車輛檢驗,基於車輛行駛的安全考量,他們反對。
經過初審朝野協商達成共識,昨天下午並順利完成二、三讀程序,第七十五條修正條文為:「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屆期不繳納者,處新台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
另一方面,官員也說明,若車主沒有依規在期限內進行愛車檢驗,除了車輛安全問題之外,還有監理單位也會處以車主九百至一千八百元罰款,而且超過半年,若所有監理資料依照送達程序送達車主,則車輛將會被處以註銷牌照處分,顯見車輛沒有依規完成檢驗的罰則很重。
新聞來源:台灣新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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