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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品味生活   發佈於 2021-12-02 00:36

懶人包|出境2年移籍 勞健保租稅從寬認定

懶人包|出境2年移籍 勞健保租稅從寬認定
工商時報 李青縈 2021.12.01
疫情肆虐全球已近2年,衛福部陸續接獲反映,國人因出國2年戶籍遭遷出,影響全民健保及國民年金之權益。圖/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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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延續兩年,造成跨國移動不變,許多國人憂心遭到移籍,會影響相關權益。健保、國民年金、綜所稅、地價稅及勞保都因應疫情做出彈性調整,衛福部社保司長商東福、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樓美鐘以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局長鄧明斌都在1日的疫情記者會中做出說明。
為讓民眾健保及國民年金的權益能有妥善因應措施,商東福指出,若因戶籍遷出導致喪失納保資格,只要在2020年1月1日仍在保的民眾可向健保署申請從退保之日接續納保,資格不受影響。而2018年後退保者,只要在2020年到2022年間返國恢復戶籍,可以從寬認定,在恢復戶籍日參加健保,不受六個月等待期限制。給付權益的包括慢性處方簽藥物或是海外緊急就醫,在期間內權益也不會受損。
不只健保,他表示,只要2020年1月1日國民年金仍在保的民眾,也可從退保日開始重新納保繳納保險費,資格不受影響。
至於綜合所得稅則依按照有沒有戶籍以及住在台灣的天數來判斷採取何種課稅方式。若沒有戶籍的話,居住沒有超過183天,採「就源扣繳」來完稅;如果有居住超過183天,雖然沒有戶籍,是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樓美鐘指出,若因戶籍遷出產生稅賦影響,原則上接受民眾照原來的方式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如果有疑義可跟國稅局申請,將就個案事實來從寬認定。
至於,受疫情影響全戶遷出設籍地恐影響自用住宅用地2‰的優惠稅率,樓美鐘則說,依規定是次年才會改課,現在只要在2022年前再次遷入戶籍且向地方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一樣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的用地優惠稅率2‰。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局長鄧明斌也指出,若疫情後出境日數扣除「2020年3月11日到邊境解封日」的日數不滿兩年,勞保局暫時不會取消勞工的投保資格;至於勞保老年年金請領並不受除籍影響,仍可依規定請領。
全民健保及國民年金可持續納保
「因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返台民眾之全民健保及國民年金權益因應措施」,重點說明如下:
一、全民健保部分之因應措施:
可持續納保:109年1月1日當日在保者(不包括疫情爆發前已出國退保者),因出國2年以上,遭戶政機關遷出戶籍,致喪失納保資格,可向中央健康保險署提出申請自退保之日起接續納保,繳納保險費。
返國納保不須等待6個月:自107年1月1日起戶籍遷出國外且全民健保退保者,於109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期間返國恢復戶籍時,得從寬自恢復戶籍之日參加全民健保,不受6個月等待期之限制。
二、國民年金部分之因應措施:
可持續納保: 109年1月1日當日在保者(不處理疫情爆發前已出國退保者),因出國2年以上,遭戶政機關遷出戶籍,致喪失納保資格,可向勞工保險局提出申請自退保之日起接續納保,繳納保險費。
年金給付權益不受影響:老年、身心障礙、遺屬年金:可向駐外館處申請相關文件郵寄勞保局,經審核通過後續領。
基本保證年金:109年1月1日前,原按月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於109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期間,如有因疫情未回國致遭遷出戶籍或未能於近3年內每年在國內居住滿183天,可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從寬採計請領資格。



所得稅及地價稅保障權益一覽
有關近日外界關注受疫情影響,超過2年未入境之海外國人,經戶政機關遷出戶籍,所涉所得稅及地價稅問題,財政部說明如下:
一、因疫情影響跨境移動,引發個人綜合所得稅居住者與非居住者身分認定疑義
依所得稅法第7條及本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規定,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之認定,係以在我國境內有無戶籍及居住天數為標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我國居住者,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適用5%至40%累進稅率:
(一)在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在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我國境內者。
(二)在我國境內無戶籍,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近期各國政府因應COVID-19疫情紛紛採行邊境管制、限制旅行或強制檢疫等措施,企業亦配合要求員工居家或異地辦公,以落實防疫政策,減緩病毒傳播,因而可能改變跨境移動或工作者於疫情期間停留或履行勞務工作地點,引發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認定個人居住者身分疑義。
考量各國政府或企業採行相關防(檢)疫措施倘屬緊急及具暫時性質,不宜因而改變個人關於居住者或非居住者身分認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於適用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時,將就個案事實從寬處理。納稅義務人倘對於身分認定尚有疑義者,建議可按以前年度申報方式先行申報,於稽徵機關有查核需要時,就其個案情形提供相關事證以供認定。
二、因戶籍被遷出所涉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問題
依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及第41條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需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及面積限制等要件,並於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又適用該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自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上開要件有關設籍部分,不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於該地設籍為限,倘其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亦可按2‰稅率課徵;另經核准按2‰稅率課徵者,倘因故遷出戶籍而無人設籍,依規定係自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當年仍可適用2‰稅率,倘其遷出戶籍之次年9月22日前,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一再遷入戶籍,符合自住條件,並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者,該遷出戶籍之次年地價稅仍可適用2‰稅率。
舉例來說,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所有權人(同設籍人)受疫情影響,無法回國致戶籍於110年2月1日遭遷出而無人設籍該址,當年仍可適用2‰稅率,倘於111年9月22日前,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一再遷入戶籍,符合自住條件,並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者,111年地價稅仍可適用2‰稅率,對當事人權益不生影響。


全民健保地價稅所得稅國民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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