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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11-16 20:12
兩岸MOU完成簽署 60天內生效 金融業可申請分支機構
兩岸MOU完成簽署 60天內生效 金融業可申請分支機構
2009/11/16 19:15 鉅亨網
兩岸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 3項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 忘錄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簡稱 MOU) 今 (16) 日晚間 6:00 同步同時與大陸「銀監會」、「保 監會」、「證監會」的正職首長,以互遞換文方式完成 簽署,金管會主委陳沖表示,3 項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 忘錄將待雙方各自完成相關準備後生效,但最遲不超過 簽署日之日起 60 日內。同時,金管會將依行政程序, 將 3 項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陳報行政院。
陳沖表示,今天下午 4:30 兩岸派專人將以簽署好的 M OU,以換文方式遞交雙方,再於晚間 6:00 同步簽訂完 成,並約定 6:30 兩岸同時對外公布。
陳沖表示,MOU 是金融機構從事跨境經營業務時,母國 監理機關與地主國監理機關同意相互交換意見,協助彼 此履行金融監理職責,並將此一瞭解,以備忘錄方式保 留,是國際間建立監理合作關係最常見的方式,我國已 與 34 個國家或地區的金融監理機關簽訂 39 項瞭解備 忘錄。
陳沖進一步指出,瞭解備忘錄只是提供雙方相互合作的 基礎,不具備法律約束力,3 項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 備忘錄的內容,也是如此。
金管會強調,3 項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的內容,都 是依循國際慣例來處理,主要包括資訊交換、資訊保密 、金融檢查、持續聯繫及國際金融海嘯發生後各國關心 的危機處置。重點如下:
1.資訊交換:範圍限於對金融機構進行合併監理所需資 訊、金融監理法規制度相關資訊,但不包括客戶帳戶資 料。
2.資訊保密:對於所取得的資訊,僅能供監理目的使用 ,並應予保密。
3.金融檢查:雙方可以對己方金融機構在對方境內的分 支機構進行檢查。
4.持續聯繫:雙方可舉行會談,並鼓勵進行人員交流互 訪。
5.危機處置:對於一方金融機構在對方境內的分支機構 發生經營困難時,雙方應協調共同解決所面臨的問題與 障礙。
關於國內金融業者所關切的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問 題,金管會表示,在 3 項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生 效之後,國內金融業者就可以提出申請。未來金管會將 可依據 3 項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對國內金融機 構在大陸地區的分支機構進行有效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