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頂洞人 發達集團董事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11-03 19:27

公司組織資產遭侵占可免設算利息繳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3日電】財政部指出,企業屬獨立法人組織,其資金若與經營者、股東等個人的資金不分,或相互流用,仍需設算公司利息收入,課徵營所稅;但若遭侵占並依法提起訴訟者,可免計算利息收入課稅。
財政部指出,為防杜企業將其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損及公司資金調度及營運利益,所得稅法98年5月27日增訂公布第24條之3,規定公司資金遭挪用或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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