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頂洞人 發達集團董事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0-12-31 07:43

陸資來台趨嚴 三面向即日上路

陸資來台趨嚴 三面向即日上路
工商時報 邱琮皓 2020.12.31
圖/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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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陸資以跨境多層投資方式規避審查,及陸資來台投資可能受大陸地區黨政軍決策指示等情況,經濟部30日公布發布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將陸資持股超過30%比例認定方式改採「逐層認定」,朝加嚴認定第三地陸資定義等三大方向審查陸資,並於即日起上路。
依新制定義,正向金管會申請電子支付執照的蝦皮支付,恐被認定為「陸資」,其向投審會申請增資匯入的4.95億元應被駁回。
經濟部表示,美國、日本、歐洲、澳大利亞等主要國家近年來不斷提高對外資投資審查之門檻,強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跨境投資交易審查機制。由於近年發現,陸資以跨境多層投資的方式規避審查,及陸資來台投資可能受大陸地區黨政軍的決策指示等情況,特別修改行政命令加嚴審查。
加嚴修正陸資來台包括三大方向,包括一、原陸資持股不得超過30%,新制將採取「逐層」認定審查,且修正「具有控制能力」認定標準,以嚴格認定第三地之陸資定義。
二、擴大投資行為態樣,增訂大陸地區投資人以契約或其他方式控制台灣地區各類型公司,及第三地區陸資併購台灣非公發公司之營業或財產,均為應申請許可的投資行為。
三、修正大陸地區黨政軍所投資之企業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來台投資。
官員表示,蝦皮牽涉兩個上市公司,蝦皮母公司、香港騰訊,經濟部會審核股權架構、背後中資影響力等因素,依新制規定,可能會變陸資身分,會被要求以陸資身分提出申請,對其向金管會申請電支執照恐有很大變數。
此外,經濟部同步發布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主要針對台商赴大陸投資,修正重點包括明定轉讓或授權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均為技術合作態樣。

此為避免台灣地區人民以先將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轉讓或授權至第三地區公司,再透過第三地公司間接轉讓或授權至大陸公司等方式規避,明定直接或間接的轉讓或授權行為,均須納管。另確定技術管理範圍,與大陸地區從事「專門技術、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財產權」之技術合作者,應納入管理。

五大解釋令 嚴查陸資藏鏡人
陸資來台投資趨於嚴審,經濟部30日同步公布解釋令,針對「具有控制能力」定義提出五大解釋令。投審會將公司內部可以控制董事會,包括具有決策能力、投票權等決策組織納入解釋,若以當年「雙子星案」來看,採最新標準解釋就會被認定為「陸資」。
經濟部投審會發言人蘇琪彥表示,參考過往審查案例,有兩項較大改變,也就是不再限定於董事會或有權約當組織等來認定具有控制力與否,而是以有權控制董事會或決定公司營運方針的組織來認定。
他解釋,過去審查案例中發現,有些單位不是叫做「董事會」,而是在董事之間成立一個「執行委員會」來左右董事會決策,但未來不論是叫什麼名稱,只要有這種可以左右董事會決定跟公司營運者,都會被認定為「具有控制力」。
舉例來說,過去雙子星案投資人香港商南海發展公司與中國市場淵源及關聯極深,例如股票已全部質押予香港商中國數碼,且在中國數碼董事會中中國籍席次過半等,代表陸資對香港商南海發展公司具有一定「控制力」與左右決策能力,以新標準套用,就會被視為陸資。
經濟部提出五項新解釋令,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對第三地區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就符合兩岸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第3項所謂「具有控制力」,包括一、與其他投資人約定下,具超過半數有表決權股份之能力;二、依法令或契約約定,可操控公司之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
三、有權任免董事會或其他可決定公司營運方針之組織超過半數之主要成員,且公司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或其他可決定公司營運方針之組織;四、有權主導董事會或其他可決定公司營運方針之組織超過半數之投票權,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或其他可決定公司營運方針之組織;五、其他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具有控制情形者。
陸資來台蝦皮雙子星案陸資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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