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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發達集團副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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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20-02-20 08:28
病主法上路!放棄治療保險理賠嗎?意外所致有機會賠,但「這情況」除外 撰文者Goodins好險在這裡
《Goodins好險在這裡》致力於保險資訊的公開、透明,專注於醫療實際統計發現的健康風險,以聊健康談保險的風格,讓更多人可以了解適合自己的健康保險,妥善為自己與家人的未來做好規劃與準備,永保健康的生活與幸福。提供規劃建議、理賠疑問、保單診斷等諮詢服務,並已與台灣癌症基金會公益合作,癌症病友理賠、醫療計畫等問題提供面談服務與義務協助。
病主法上路,媒體探討允許病人放棄醫療,是否等同允許自殺?會不會違反壽險、意外險、醫療險「故意行為」約定,搞不好拿不到理賠金?
病人自主決定善終,需要討論這是自殺或故意嗎?
怎麼走與不加工延長生命
病人自主權利法當中「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比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範圍還大,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實施時,沒有人說這樣叫允許病人自殺。那為何病主法引來允許病人自殺之問呢?
病主法所規範的「維持生命治療」,其範圍包括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血液製品、為特定疾病而設的專門治療、重度感染時所給予的抗生素等,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的必要醫療措施。其本意是讓這些病情超級嚴重、無藥可醫、不會再醒來、癡呆如木的病人延長生命,醫療只是茍延殘喘的作用而已,讓病人事前預先決定「怎麼走?」,正確來說,叫做「不加工延長生命」。
不能決定「何時走?」
因為不作維生醫療、管灌營養,依法仍必須給予緩和醫療及其他適當處置,在自然狀態下離開人世。但真正的自殺,卻能決定何時走。
那不是自殺,算故意嗎?「善終」這個觀念已成普世價值,追求善終是人權。
當立法已允許善終,賦與它合法權源,跟故意行為是兩碼子事。
壽險意外險醫療險不賠故意行為
來看保戶最常購買的壽險、意外險、醫療險關於自殺或故意行為所致保險事故,約定如何:
壽險: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意外險: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醫療險: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以上均屬除外不賠。
只要是故意、自殺行為,壽險、意外險、醫療險都不同意因此所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需負賠償責任。
惟獨壽險允許投保或復效滿兩年後,堅決尋死下仍要賠償。
自主善終都應獲保險理賠
病主法既非自殺,因此當~
●意外傷害所致嚴重病情(如昏迷、植物人),符合法令且保戶預立了醫療決定,保戶如願善終,意外險沒有不賠的道理。
●意外傷害或疾病所致嚴重病情,符合法令且保戶預立了醫療決定,保戶如願善終,縱使投保未滿兩年,壽險照賠毫無懸念。
●以上,執行保戶所預立醫療決定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醫療險該賠多少就賠多少!
如認為故意,代理人和最近親屬也是故意
假使認為執行善終是故意致於死,其他關係人也會是故意行為。例如,當病主法醫療意願委任代理人,同時也是病人保險要保人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於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病人表達不維生、不灌食而終致病人死亡,豈不是違反契約中要保人、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前者保險公司不負保險責任,後者喪失受益權?
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末期病人未預立緩和醫療意願書,且又陷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可由最近親屬出具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同意書,當其身分又是保單要保人、受益人,將發生一樣結果!
只有這種情況不會賠
自殺尋死,人竟沒死(例如昏迷、植物人),病情符合法令,且保戶預立了醫療決定,經執行所預立醫療決定後,終於一了辭世心願。
意外險、投保或復效未滿兩年的壽險、醫療險都不賠!所以,自殺不是好事,請先打電話:0800-788-995「請幫幫救救我」!
本文獲「Goodins好險在這裡」授權轉載,原文:病主法不是自殺!只有這個狀況保戶才有理賠問題
作者簡介_Goodins好險在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