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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靓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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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9-07-11 07:55
大樓管理員代替簽收文件,有效嗎?
大樓管理員代替簽收文件,有效嗎?
<網友問>
請問,由於我住公寓大樓而一般掛號都由大樓管理員簽收,戶籍在此,但人不住在這,且家人也沒印象有收到,導致監理站寄裁決書來,把我的駕照吊銷,且在不知情下還一直用沒有效的駕照行駛,導致我全是無照駕駛要被罰一大堆錢,而我至監理站申訴後,告知我管理員簽收算有效告知。請問這要如何處理?來保護我個人權利,謝謝。
<答>
一、按行程程序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大樓管理員受住戶委託,於住戶不在家時,代理收受文件,此乃目前公寓大樓之通常作法。因此,大樓管理員,應屬前開規定中之「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監理機關應送達於該網友之公文書,由該網友戶籍所在地大樓管理員簽收者,應具送達之效力。
二、建議該網友可撰寫陳情書向監理機關表示「因特殊原因,未居住於戶籍地,而不知駕照吊銷之處分,並非故意無照駕駛(若此期間並無違規記錄更好),請監理機關重新從輕處分,撤銷部分無照駕駛之處分」;然而,若網友自知因違反多項交通罰則,已達吊銷駕照之程度,而不自行檢討注意,仍繼續駕駛汽車,且更繼續違規者,客觀上,上開之陳情方式,基於公益考量,自難受主管機關接受。(敬供參考)/ 黃育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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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大廈內管理員於送達證書上蓋大廈管理委員會圓戳代收,縱未一併由該管理員以受僱人身分簽名或蓋其私章者,亦應認已依行政訴訟法第72條第1項規定,將文書付與受僱人,而生與交付本人同一之效力(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2514號裁定)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