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療傷人 發達集團技術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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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8-12-31 09:57
2018年台股十大事件之大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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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31 09:41經濟日報 記者葉子菁╱即時報導
大同公司經營權爭紛擾多時,新公司法於今年11月1日施行,其中第173條之1、俗稱「大同條款」。新公司法訂定股東若打算召開臨時股東會,須證明符合「繼續持股3個月且持股過半」,其中3個月的時間點指的是「自停止過戶日始日,至少持股3個月」,因此召集權人提出申請並首次出具持股證明時,這個時間點至停止過戶始日的作業時間約二周,此時召集權人只要持股約2個半月,便算符合資格,而持股證明可從證券存褶或是請集保公司出具餘額證明,擇一提供。
而上市公司聯光通引用「大同條款」,成功入主聯瑞並取得三席董事,成為「大同條款」第一個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