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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姑丈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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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18-09-29 22:48
公職就職後3個月內 依法均須申報財產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自1993年9月1日施行迄今已25年,「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是立法意旨。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各級民意代表、公立學校校長、法官、檢察官等公職人員在就職3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定期申報一次,在離職或卸任當日的財產情況也要進行申報。
公職人員除了本人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需定期申報外,配偶與未成年子女也納入申報範圍。財產的申報項目包括不動產、汽車、250cc以上大型重機、船舶、航空器、現金、外幣、存款、有價證券、保險、珠寶、古董、字畫、債權債務及事業投資等。
公務人員若財產有變動情況,例如買賣房子、股票交易、基金買賣、繼承土地、房屋貸款、信用卡債,以及每件20萬元以上的古董珠寶字畫等相當價值財產交易,都必須依規定通知並申報財產異動。
監察院等機關受理財產申報後,會進行個案及一定比例的查核。有申報義務的公務人員故意隱匿財產申報不實,可處新台幣20萬元至400萬元的罰鍰。申報人已不具公職人員身分後,申報資料保存5年,期滿應予銷毀。(鄭鴻達/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