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論壇
登錄
/
註冊
分享
發帖
請輸入關鍵字
遊客
Lv.0
0
認同
0
銅幣
首頁
論壇
許願
錢包
薪資
任務
排行榜
簽到
New
勳章
遊戲
New
股票
考試
New
社區
›
哈拉閒聊
›
6月27日起 租屋要走新條例
股海煉金
期天大勝
實力養成
您真內行
投顧明牌
財經刊物
價值投資
房產
權證
選擇權
基金
盤後分析
品味生活
健康快樂
勵志成長
幽默搞笑
哈拉閒聊
健康養身
全員公投
發達公告
B
發達集團高級顧問
來源:
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8-06-23 19:13
6月27日起 租屋要走新條例
6月27日起 租屋要走新條例
2018-06-20 聯合報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將於下周三(廿七日)上路,內政部昨天表示,條例施行前已簽訂的租賃契約,其條款內容不適用租賃條例規定;施行後始簽約或換約者,則應依「租賃條例」規定。
日前媒體報導租賃新法月底上路後,以前簽的租賃契約將會失效。內政部澄清,新法上路前已訂定的契約,不受新法規範,租賃條例的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條例施行前已訂定的租賃契約,其租賃期間持續至條例施行日以後者,不適用租賃條例規定。不過,內政部表示,租賃當事人仍得依契約自由原則,自行約定是否適用新公告的租約事項。
內政部表示,租賃條例生效前,除民法、土地法等租賃關係基礎規範外,僅有具消費關係的租賃(即房東是以出租為業的企業經營者)應受「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限制。
但廿七日「租賃條例」生效後,非具消費關係的住宅租賃(即房東屬於非企業經營者之個人或團體或承租人轉租住宅情形,即俗稱的二房東)亦應受租賃條例規定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限制。
依租賃條例規定,今年六月廿七日後新訂的租賃契約條款,應依前述約定事項來簽訂。若應約定事項沒有記載於租賃契約中,該事項仍構成契約內容;反之,不得約定事項卻記載於租賃契約中,該部分記載即屬無效,以確保住宅租賃契約的公平合理。
為減少房屋租賃糾紛,兼顧租賃當事人權益,內政部特別呼籲,民眾於簽訂租賃契約時,除應觀察周邊環境,檢視屋況外,應詳閱契約書內容,並儘量採用內政部版「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訂約,以保障自身權益。
1.7w+ 次閱讀 ⋅ 15 條評論 ⋅
舉報
認同 (
0
)
打賞 (
0
)
轉發 (0)
收藏 (0)
評論 請先
登錄
或
註冊
所有
本月
本周
昨天
今天
最新
點讚
感謝文
討論文
全部評論(15)
查看更多
熱門資訊
《韓股》外資殺紅眼!韓股暴跌超過4% SK海力士崩跌近8%
《大西洋月刊》:物價民怨載舟覆舟 民主黨2028年恐遭選民反噬
《熱門族群》美國政局變天帶動綠能想像 元晶領軍太陽能股先衝
選後反彈一日夢!科技股領跌 這波拋售還沒完?
《紐約時報》盛讚台北「繁榮城市」!美籍政治觀察家:罕見肯定國民黨籍市長
法人觀點:融資去化落後指數跌幅,富邦投顧示警賣壓未歇,Q4台股4萬~5萬點
亞洲AI股大跌透露什麼訊息?Citrini:AI交易氣數已盡
台股慘變「極光」!散戶賠283萬崩潰畢業 苦笑:去芬蘭便宜多了
2.9兆人民幣!輝達市值單日跌掉一個長鑫科技 黃仁勳跌出全球富豪榜前十
Chris Isaak - Can´t Help Falling In Love
B
的粉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