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姑媽 發達集團副總裁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8-05-26 17:23

員工不想幹  亞馬遜大方付15萬分手費

如果員工倦勤不想做怎麼辦?對於職場萌生倦意的員工,亞馬遜(Amazon)甘願掏5000美元請員工走人,只是接受這筆錢走人之後的員工,此生再也不能進入亞馬遜工作了。
面對那些不再想為亞馬遜工作的員工,亞馬遜給出的解決方案是「付錢給他們,讓他們離職」(Pay to Quit)!只要是自願離職、且符合條件的員工亞馬遜將會付出5000美元(約新台幣15萬元)的分手費。
根據《CNBC》報導,亞馬遜在全美有140個配送貨物的物流中心,只要全職員工在亞馬遜服務一年後可享受此待遇的資格;至於「分手費」從則是2000美元約新台幣6萬元開始起跳,只要員工每多工作1年,就多加1000美元約新台幣3萬元,最多可以領到5000美元。
通過提供離職獎勵,亞馬遜可以剔除某些不適任的員工,雖然短期內重新找人與培訓員工,可能會讓亞馬遜花費更多成本,但換來的是可填補更適合與敬業的員工。
亞馬遜發言人梅勒妮.埃切斯說,「我們只希望把那些真心想留在亞馬遜的員工留下來。」就從長遠來說,讓員工待在他們不想待的工作位置,對員工本人和公司來說都不好。
據了解,這項制度為「有償離職」(Pay-to-Quit),最初是由線上鞋業零售商Zappos制定的。當時,Zappos的有償離職只對新入職的員工,在入職後的數周內,若是職辭走人,新員工可獲得1000美元的離職獎金,亞馬遜在2009年斥資12億美元收購Zappos。
但是亞馬遜表示,該公司實際上並不希望員工接受離職獎金,亞馬遜創始人兼首席執行官傑夫.貝索斯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和態度是「請不要接受這種提議」。而事實上,亞馬遜有很少有員工會接受這筆獎勵離職走人。
但既然不希望員工接受這筆錢,為什麼還要制定這樣的規章制度? 貝索斯在2014年的股東公開信中指出,之所以這麼做,是為了鼓勵員工花點時間來思考他們真正想要什麼。
只是考慮到與員工離職有關的高成本,激勵員工離職聽起來可能是一種違背直覺的商業策略,但是這種做法,是可以提高員工的敬業度,並從長遠來說可節省成本,員工敬業度往往和兩件事情有關:留任承諾和自發努力。
雖然「有償離職」未必會促使員工更加努力地工作,但事實上,想要離開工作的員工更有可能會接受這筆離職獎勵,況且把這樣的員工留在公司裡,可能會讓公司損失大。
根據蓋洛普提供的資料,工作不開心且沒有工作效率的員工,每拿到10000美元約新台幣30萬元的薪水,公司就會損失3400美元,約新台幣10.2萬元。換言之,一名年薪為70000美元,約新台幣210萬元的員工,每年會讓公司蒙受23800美元,約台幣71.4萬元的損失。
但是如果你選擇不接受這筆錢,並決定留下來,意味著你已經對公司和工作許下了承諾,爾後他們在工作的過程中會更投入,且工作效率會更高,最終受益的會是亞馬遜的獲利。(財經中心/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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