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鈞鈞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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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8-04-03 11:24
財部核釋:認列商譽,企業需具備3項證明文件
財部核釋:認列商譽,企業需具備3項證明文件
【時報-台北電】財政部近日將發布解釋令,核釋公司要進行合併或收購時,要核認商譽時,必須要有「商譽核認檢核表」,裡面包括「併購的合理商業目的」、「併購成本」及「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等三項證明文件,才可核實認列商譽。企業常會以併購的方式壯大公司或達成商業目的,官員表示,企業合法與其他公司合併或收購其他公司業務,若其併購的成本,超過被併購公司的資產淨額,超過的部分就可列為商譽,依規定年限攤銷。過去企業在申報商譽時,因沒有明確規定必須繳納什麼文件,或是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認列商譽,使徵納雙方的認知上有所差異,容易產生歧見。因此財政部將發布解釋令,明定公司若進行合併或收購後,要申報商譽必須備齊「併購的合理商業目的」、「併購成本」及「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等三項證明文件,才可認列。「併購的合理商業目的」的證明文件,包括決策歷程相關議事錄及被併購公司或事業的營運背景分析,或是與本次併購案相關併購過程的交易流程、集團組織變化圖等。「併購成本」則包含被併購公司價值評估報告或實地查核報告、併購價格或換股比例合理性的意見書、併購契約、對價支付證明及併購交易的會計紀錄等文件。最後是「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官員表示,企業應檢附各項可辨認資產及負債價值的評價報告或收購價格分攤報告,或是所列收購價格所隱含的內部報酬率等比率的綜合評估資料;若公司不是與其他公司合併,而是進行收購,則應檢附組成業務的投入、處理過程及產出等證據資料。(新聞來源:工商 劉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