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者 發達集團總裁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7-11-15 10:49

房仲吃人夠夠? 買賣不成還要強收12萬佣金

民眾透過房仲買賣房子,成交後房仲會向買賣雙方各收取服務費,而依內政部規定,以不超過成交價6%為原則,買賣雙方也可視情況,與房仲協商實際收取金額,如果民眾不想付服務費,就得自己上街找房子、自己跟房東簽約,不需由房仲經手。
然而有民眾在爆料公社發文怒批某家房仲業者疑似不當收取服務費12萬元,而且房仲竟然還寄法院傳票給他們,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支付命令,讓原po氣到說會不會太誇張,因為房仲根本沒有把房子成功賣出去,「以為錢很好賺喔,是多缺啦!」
這名網友還附上解除買賣契約同意書,上頭也顯示雙方是在今年的九月十日簽訂了這份同意書,後來買賣雙方因為貸款的問題,所以無條件解約,文件底下還有不少見證人的蓋章,沒想到近日卻還是收到法院的傳票。
對此,有網友留言質疑說,原po可能是在委任買賣期間自行出售該房屋,所以才須解除該契約,若是這樣付出12萬並不過分;也有人問說原po當初是不是跟房仲簽「專約」,只能給房仲賣不能自己賣,結果解約後又自己私下找原買方交易被抓包?「因為很多人就是想要規避仲介費用,所以取消交易後又私下自行買賣呀!」
更有眼尖的網友直接點出文件上的第四項說,「錢都進去履保不就是代表成功簽約嗎?既然簽好約了,憑什麼扼殺仲介的努力不給服務費?貸款能不能過那是買方的私事,就算賣方同意解約,那也是在簽約完成後的事啊!」
其他人則表示,請問為何要付錢?仲介費是買賣成立才要付的,如果貸款不成,交易取消,為何還要付費?文內有說交易沒成功,房子也沒賣出去,哪來的服務費?還有網友建議事主要趕快上法院提出異議,不然這是支付命令,無視的話,就要繳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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