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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月 發達集團副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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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5-03-08 17:37
國外租屋支出 不能列報減稅
國外租屋支出 不能列報減稅
2015-03-08 16:01:07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
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年報稅時,其所支付租金,每戶每年可扣除上限為12萬元。
但是財政部強調,納稅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租金支出扣除額時,不論扶養親屬在國外就學,或是本人、配偶在國外租屋居住,均不得列報國外租屋的租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