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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健康養身
發佈於 2011-12-07 08:30
贈過期雞精致病 女判拘役
(中央社記者劉嘉泰花蓮縣6日電)轉贈過期變質雞精給友人飲用,可能吃官司。花蓮1名曾姓女子誤把過期雞精給好友喝,吃上過失傷害官司,被法院判拘役40天,如易科罰金,代價高達新台幣4萬元。
根據法院判決書,曾姓女子於民國99年6月9日前往友人張姓女子姊妹住處探訪,看見對方身體不適,曾女拿出1瓶他人給的雞精,打開後給張女飲用,張女喝了一口後,覺得味道不對且感到噁心,隨手交給妹妹飲用,結果兩姊妹都感身體不適,當場催吐。
張姓姊妹隨後前往醫院就醫,經治療後雖無大礙,但院方開具的診斷證明顯示兩姊妹受到逆流性食道炎、表淺性胃炎等傷害。雖然曾女覺得過意不去,事後願和解,但雙方因和解金差距過大而無法達成共識,張女姊妹因而提告,曾女遭花蓮地檢署依過失傷害罪起訴。
花蓮地方法院認為,曾女轉贈雞精給他人飲用時,本就應注意檢視雞精有無過期或變質,卻未盡注意義務,認定曾女構成過失傷害罪,判她拘役40天,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總金額為4萬元。全案可上訴。100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