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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e 發達集團技術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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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品味生活
發佈於 2010-07-15 15:55
百丈清規
本帖最後由 ADee 於 10-07-15 16:00 編輯
僧伽日用軌範
日用軌範者,乃示人人當行。不拘何人何執,總當
一一無犯。
那管內單外單,咸須各各遵守。
一 敦尚戒德,為菩提之根本,作涅槃之基址。
二 須甘淡薄,安貧樂道,保護道心。
三 寂淨純一,省緣務本,無分其心。
四 去私擯邪,奉公守正。
五 柔和忍辱,慎事敬人。
六 隨眾聽命,威儀整肅。
七 勤修行業,無怠無荒。
八 遵規處眾,耿直不阿。
九 安分小心,無得妄為。
十 隨順規制,共勷法門。
上來十種,略總善法大綱。不厭委陳,尚有禁例條
目,謹列於下:
○ 不得破根本大戒。
不得於誦戒時無故不隨眾。
不得不孝父母。
不得欺陵師長。
不得故違朝廷公府禁令。
不得習近女人。
不得於受戒之後不知戒相。
不得親近邪師。
不得飲酒賭戲。
上九事,不犯,名敦尚戒德。若犯,輕者罰,重者
出院。
○ 不得營辦美食。
不得著豔麗衣服。
不得泛攬經事。
不得爭襯錢。
不得田蠶牧養。
不得聚集男女做世法齋會。
上六事,不犯,名為安貧樂道。若犯,輕者罰,重
者出院。
○ 不得無故在外閒遊,數歸俗舍。
不得習學應赴詞章,吹唱雜藝。
不得習學天文地理、符水鑪火等外事。
不得習學閉氣坐功,及無為白蓮等邪道。
不得好興無益工作等。
上五事,不犯,名為省緣務本。若犯,輕者罰,重
者出院。
○ 不得非理募化。
不得侵剋信施。
不得擅用招提之物。
不得廢壞器用不賠償。
不得背眾食。
不得不白眾動無主僧物。
上六事,不犯,名奉公守正。若犯,輕者罰,重者
出院。
○ 不得破口相罵,交拳相打。
不得受辱不忍,見於辭色。
不得威力欺壓人。
不得侮慢耆宿。
上四事,不犯,名柔和忍辱。若犯,輕者罰,重者
出院。
○ 不得戲笑無度。
不得高聲談論。
不得裝模作樣。
不得坐立斜倚。
上四事,不犯,名威儀整肅。若犯,輕者罰,重者
出院。
○ 不得無故不禮誦。
不得執事怠慢。
不得惡人警策。
不得作無益害有益。
上四事,不犯,名勤修行業。若犯,輕者罰,重者
出院。
○ 不得挑唆鬥爭。
不得樹立朋黨。
不得機詐不實。
不得謗訕名德。
不得誣毀清眾。
不得徇私偏袒。
上六事,不犯,名遵規處眾。若犯,輕者罰,重者
出院。
○ 不得大膽生事。
不得謬說經論。
不得妄拈古德機緣。
不得無知著述誤人。
不得招納非人。
不得自立徒眾。
不得擅留童幼及沙彌。
不得己事不明,好為人師。
不得哄誘他人弟子背其本師。
不得無大故擅入公門。
不得妄議時政得失是非。
不得輕心謗斥先聖先賢。
不得以常住產業等與人。
不得侵佔人產業。
不得另為煙爨。
上一十五事,不犯,名安分小心。若犯,輕者罰,
重者出院。
○ 不得令之不行,禁之不止。
不得有過罰而不服。
不得在寺名不入僧次。
不得梗法不容執事人行事。
不得為執事更變成規。
不得不白師友,恣意妄為。
不得故與有過擯出人交。
上七事,不犯,名隨順規制。若犯,輕者罰,重者
出院。
共住規約
棲身息影,端藉名藍。修道循規,必須同志。
久參耆宿,以遊歷深,而百緒從生。
後進時流,因知見淺,而初心漸退。
以致綱宗失旨,模範多乖。
習以為然,積成流弊。
某甲住持茲山,自慚薄德。
空懷佛制,無報法門。
欲挽已往頹風,惟冀方來賢眾。
共遵佛說戒律,祖制規繩。
調治三業,折伏過非。
住斯叢林,原為遵行。
如或不然,無勞共住。
○ 犯根本大戒者,出院。
○ 禪貴真參實悟,弄口頭禪者,出院。
○ 三五成群,山門外遊戲雜話,并閒坐者,罰。不
服者,出院。
○ 喫葷酒看戲者,罰已出院。
若重病非酒莫療者,白眾方服。(新增)喫煙者
罰。
○ 故與有過人往復,思害叢林,攪亂好人者,出
院。
○ 鬥爭是非,破口相罵,交拳相打,不論曲直,出
院。
一理正而忍,一過犯而瞋,理正者不罰,過犯者責
出院。
○ 米麥等物,不白住持,私賣用者,罰賠償已,出
院。
○ 侵損常住財物,及斫竹木花果送人者,賠已出
院。
○ 施護入寺,執事私化緣者,量事輕重處罰。不服
者,出院。
○ 無公事,私走檀護,及本俗者,定非潛修人,即
令出院。
知而不舉者,同罰。
○ 己眼不明,妄評他人見地,出語不自知非者,即
令出院。
○ 課誦,坐香,出坡,不隨眾者,罰。除公事有
病。不服者,出院。
○ 禪堂講話者,罰。本堂不舉,待堂外舉者,堂內
執事同罰。
○ 除公事,不在本寮,至各寮縱意放逸者,罰。
或博弈賭錢者,重罰出院。執事不舉者,同罰。
○ 無事不得喫二堂。食時不得談笑。
不得爭坐位。不得不照位坐。
不得未結齋先起。不得自攜碗入廚取食。違者
罰。
○ 遇普茶聽規約,除公事,不隨眾者,罰。
不得託人取茶果歸寮,與者取者同罰。
○ 常住經書,莊嚴器皿,概不借出。
違者罰。若不得已,白眾方借。
○ 輕視耆德,惡聞直言,妄生誹謗者,出院。
○ 不聽執事人約束遣調,及不滿期告假者,罰。
○ 非重病,背眾飲食者,罰。
私留親友歇宿者,罰。
○ 各寮聞報鐘不起者,罰。
恃己有功,不順調伏者,重罰。
○ 凡受信施物,不白執事人知照即受者,倍罰。除
親戚鄰友。
○ 長養鬚髮,概不留單。
暑天赤膊,不縛褲腳,冬天烘火,並戴小帽者,
罰。
○ 常住錢物,出入即登記,朔望兩序公算。
失記及含糊者,罰。
○ 堂中出外生事者,嚴擯。
借事起單者,永不復入。
○ 保留有大過人,及年輕者,或私招徒眾者,出
院。
○ 叢林無僧值,則內外不正,弊何能除?法何能
立?
為僧值,宜盡心糾察,不得徇情。
如有犯者,照款罰。失罰者,僧值受罰。
觀之古人,比量今人,何由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