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姓男子騎機車在頭份市中華路內側車道與汽車發生碰撞,雙方調解不成,古男告對方涉嫌過失傷害;警方受理後,回事故現場勘查,發現古男違規行駛「禁行機車」車道,依法開單罰600元。(翻攝Google街景)
2020/11/28 20:04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古姓男子騎機車在內側車道與汽車發生碰撞,雙方調解不成,古男告對方涉嫌過失傷害;警方受理後,回事故現場勘查,發現古男違規行駛「禁行機車」車道,依法開單罰600元。古男不服提行政訴訟,法官調查,認為古男確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違規行為,警方依法開單、監理單位依規裁處,並無違誤,駁回古男之訴。
古男騎普通重型機車,今年2月1日凌晨0點33分行經頭份市中華路與協和街口處時,在中華路內側車道與1輛小客車發生交通事故。頭份警方獲報到場處理,請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至頭份派出所製作談話紀錄。
後因雙方調解不成,古男4月30日到頭份派出所告對方駕駛涉嫌過失傷害,員警受理製作筆錄後,重返交通事故現場勘查以釐清肇事原因,結果發現古男發生車禍時,所行駛的中華路南往北方向內側車道是「禁止機車」並檢視交通事故現場影像資料後,認古男不在規定車道行駛,予以開單告發,由苗栗監理站裁罰600元。
古男不服,主張他自中華路北往南後至六合國小預定地的溜冰場缺口網狀線,迴轉途中都無沒有禁行機車的標線,迴轉後也無,明顯標示不清,聲明罰單撤銷。
法官調查,雖古男主張發生事故點,沒有「禁行機車」標線,但在事故點南側約213公尺的中華路與新立東街路口處,內側車道即標有「禁行機車」,雖字樣有些落漆,但仍可辨識,並無重大瑕疵而無效或不生效力。
且古男自承中華路是他平常騎車上班道路,法官認為,古男應當知悉內側車道「禁行機車」,因此,古男於車禍發生時確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的違規行為,事當已明,應可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