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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5-09-03 09:54
打掃嬉戲誤傷同學眼睛 許童與家長 遭地院判賠27萬
打掃嬉戲誤傷同學眼睛 許童與家長 遭地院判賠27萬
記者紀文生/新北市報導2015-09-03
新北市樹林區某中小學9年級許姓學生前年12月間,與另一名許姓同學在打掃時間,拿掃把當高爾夫球竿揮舞,不慎掃到後方的郭姓同學眼睛,害郭左眼受傷,水晶體半脫位併白內障,郭男家長氣憤向2名許姓學生及學校吳姓導師求償114萬餘元。新北地方法院認定,許姓學生揮舞掃把有疏失,判他與家長賠償27萬餘元,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102年12月24日中午12時打掃時間,許姓同學高舉掃把,往後方伸展準備打球時,正好打到後方的郭姓同學,郭左眼受傷。法官認定,許揮舞掃把,導致郭受傷,應與其監護人連帶賠償27萬餘元。導師部分,因該學校是公立學校,郭家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提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