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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5-03-16 08:01
金融業合併 租稅大優惠
2015-03-16 經濟日報 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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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經濟日報提供
鼓勵金融整併,立法院財委會本周三(18)日將審查立委提出的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案,擴大租稅優惠範圍,增列證所稅、證交稅及營業稅為免稅範圍,並將商譽攤提年限從現行5年拉長為15年。
修正案並增訂,金融機構特許的營業權等無形資產,也可列費用攤提,租稅優惠範圍比企業併購法還大。金融業者表示,一旦通過,將有助降低合併過程衍生的成本,提高金融機構合併誘因。
金管會官員昨(15)日表示,尊重立委提案內容,對於比照企併法的租稅優惠範圍,金管會也同意,至於超越企併法部分,原則尊重財政部。
財委會後天將審查立委提出的金併法修正案,共有四版本,修正重點主要包括擴大租稅優惠範圍,將金融機構合併可享有的租稅減免項目,擴增證所稅、證交稅及營業稅等。
金融機構合併商譽可分五年攤提規定,則延長到15年,並增訂商譽以外可辨認的無形資產,如營業權(金融主管機關特許的營業執照)等,也可一併攤提。
商譽是在併購過程中產生的無形資產,通常是指併購價格超過淨資產市價的部分。由於稅捐機關能認同的商譽金額有限,業者希望增加營業權等無形資產,以有效減輕併購過程中的資金成本。
業者表示,金融機構的併購經常出現溢價等商譽,現行規定下只能攤提五年,遠低於一般企業合併的15年,相關規定的放寬,有助金融機構整併。
除此,由於企併法與金併法每次修法進度各不同,為使金融機構合併可享有最好的租稅優惠,這次修正案也增訂,其他法律的租稅規定比金併法對金融機構更利者,依其他規定。
以商譽攤提為例,雖然企併法已規定15年,但因金併法已有規定五年,金融機構就無法引用企併法的15年規定,上述規定增訂後,就不致再出現類似的情況,有助提高金融機構合併誘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