熾翼火龍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5-03-10 20:50

電子支付機構 9個月內成立內部稽核單位

2015-03-10 經濟日報 記者韓化宇╱即時報導
金管會今(10)日與電子支付業者達成共識,未來電子支付機構應於九個月內,成立內部稽核單位,但因業務較單純,故其稽核人員應具備的資格條件,較金控與銀行寬鬆。
金管會今日召集業者開會研商「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授權之法規命令「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下稱辦法)。
「辦法」對電子支付機構設置內稽內控的標準,多半比照金控與銀行。比較特別的是,電子支付機構稽核人員的應具備的資格條件,較金控與銀行寬鬆。
例如,電子支付機構的稽核人員,應具備二年以上金融檢查經濟;或大專院校畢業、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國際內部稽核師之考試及格並具有二年以上金融業務經驗;符合前述資格的稽核人員,其員額不得少於一人。
如不符上述門檻,則還有另一套資格條件的門檻:曾任稽核、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電腦公司程式設計師或系統分析師等專業人員二年以上,經施以三個月以上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及管理訓練,就可擔任內部稽核人員。
依據「辦法」規定,業者有九個月緩衝時間,建置內部稽核人員。
業者有較多意見的,是「辦法」規定,稽核人員充任領隊時,應有三年以上之稽核或金融檢查經驗,或一年以上之稽核經驗及五年以上的金融業務經驗。
但業者認為,對新創電子支付機構而言,很難找到符合上述資格的領隊。經協調後,納入「在會計事務所擁有三年查帳經驗,且受實務訓練三個月」的資格條件,同時金管會給予三個月的緩衝期,讓電子支付機構在這段時間內,找人充任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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