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犇 發達集團副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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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4-12-17 08:29
金控跨售打掉重練,衝擊電銷業務
【時報-台北電】金控累積十年的跨售名單必須「打掉重練」。金管會16日因應金控法43條修正案,開始預告金控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銀行副局長呂蕙容表示,由於與法務部等協商後確定新法「溯及既往」,金控未來要運用保戶電話、身份證字號等進行跨售,必須重新取得客戶授權。
金控當初成立的綜效之一,即是各子公司間可運用彼此客戶資料,進行交叉行銷、跨售等,增加客戶對同一金控的「黏著度」及獲利貢獻度,但金控法43條修正案在今年6月6日生效後,金管會半年內必須公布相關子法,各金控也確定要重新取得所有客戶授權,否則只能運用客戶的姓名及地址進行跨售。
呂蕙容表示,衝擊最大的是各金控的電話行銷部門,據統計所有金控共有2,500位左右的電銷人員,在未重新取得客戶授權前,電銷人員不能任意使用舊有客戶的電話,行銷新的商品。
金管會將開始預告「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過去金控子公司間只要取得客戶書面同意,即可使用客戶姓名、地址、電話、身分證字號、生日等資訊進行行銷,但現在除非客戶同意,否則子公司間只能轉介客戶姓名及地址,即只能回到傳統的信件、宣傳單的行銷,不能用電話行銷。
預告條文中也因應業者建議,過去客戶書面同意交叉行銷部分是硬性規定要明列各子公司名單,供客戶勾選同意讓其運用資訊的子公司,未來則是列出所有子公司名單,客戶只要勾選同不同意提供額外個資即可,金控子公司若有增減,就在網站公告即可。
但客戶也可行使部分停止權,即停止同一金控的某些子公司運用其個資,如銀行的客戶,可以金控表示,不同意壽險子公司運用其電話行銷,則金控在接到客戶指令後,35天內必須調整資訊,不被授權的子公司就不能再運用此客戶的電話等其他資訊行銷。
先前金管會向法務部溝通,新法是否只適用6月6日之後的新客戶,但法務部認為只要是新產生的電銷名單,就必須適用,如此一來金控必須重建客戶的授權書,才能重新進行全面的跨售。(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彭禎伶、魏喬怡╱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