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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4-05-31 23:13
立院三讀 限制投機者購名車免稅
【記者孫偉倫/台北報導】身心障礙者購車可申請免牌照稅,但常造成非身障者購買名車,卻可申請免牌照稅情形,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使用牌照稅部分條文修法,增加「親等」及「汽缸總排氣量」限制,盼避免稅源流失與稅負不公問題。
為便利無法駕駛交通工具的身心障礙者,現行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身障者每人一輛或每戶一輛交通工具享免徵使用牌照稅優惠,因此出現非身心障礙者也可申請免稅優惠。
據監察院統計指出,身心障礙者購置車輛中,雙B、凌志等名車比例偏高,高達2.6萬輛以上,恐有部分投機者假借身障名義申請免稅優惠。
財政部指出,以民國102年度為例,62萬餘輛車免稅,金額達新台幣66億餘元,占使用牌照稅年稅收總額11.44%;實際上發現有假借身障者名義享免稅案例,造成稅源流失,影響地方財政也使公平性受質疑。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使用牌照稅部分條文,將以限制親等、汽缸排氣量等方式實施有條件免稅。修法規定,每人一輛汽車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每戶一輛則限制親等,以車輛為本人、配偶或同戶籍二親等親屬所有為限。
另外,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者,採限額免稅,以2,400立方公分之稅額為限,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馬達最大馬力超過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汽車,免徵金額以2400立方公分、262英制馬力或265.9公制馬力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令自用者則為11,230元。
本次修正將自修正公布日次年1月1日施行,以免發生應補徵當年度稅款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