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麻雀 發達集團副處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2-02-20 14:05

遠百刊廣告 經部駁指非事實

(中央社記者林淑媛台北2012年2月20日電)遠東百貨今天以高等行政法院矚上易字第1號判決內容要求經濟部取消先前撤銷太流公司登記處分,但經部強調,變更登記案依據法院第6號判決,並非囑上1號,遠東主張非事實。
經濟部商業司表示,台北地方法院依公司法208條之1選任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主要是太流大股東(持股60%)李恆隆股權被假處分,而擁有40%股權的太平洋百貨是太流子公司,無法在董事會行使表決權。
法院判決書上表明,若不准公司股東選任臨時管理人,公司營運勢必陷入無經營階層窘境,或是「實際經營者」但非合法經營者窘境,台北地方法院上周選任陳榮傳、王弓、簡敏秋 3位擔任太流公司臨時管理人判決,引起目前實際經營太百的遠東百貨不滿。
遠百今天在各大報刊登聲明,文中提到「高院新確定終局判決(97年度囑上易字第1號)已經認定太流公司增資會議記錄並非偽造,遠東合法增資無誤」,並且據此認為經濟部先前撤銷太流公司增資等相關登記已經失去依據。
對遠百聲明,經濟部商業司副司長李鎂出面澄清表示,「經濟部已經一再澄清,遠百說的與事實不符」,經濟部於民國99年2月3日撤銷太流公司登記,是依據台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號關於郭明宗涉嫌偽造文書罪判決文,並非遠百所提的囑上1號判決。
李鎂強調,囑上1號與第6號判決是獨立兩個判決,而且囑上1號判決是經濟部於民國99年2月3日撤銷太流公司登記後,於當年度9月7日才做出的判決。
李鎂強調,包括行政院的訴願決定、法務部的解釋、高檢署的解釋、高等法院的函釋、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都一再說明「囑字第1號」跟經濟部已撤銷的「第6號」是互相獨立的判決,並沒有說哪個判決壓過哪個判決,遠東集團的聲明不符合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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