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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專員 發達公司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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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6-07-17 17:32
鑫永洋 公告本公司辦理減資實收資本總額變更登記完成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等相關事宜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6241)鑫永洋-公告本公司辦理減資實收資本總額變更登記完成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等相關事宜1.主管機關核准減資日期:115/06/222.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日期:115/07/173.對財務報告之影響(含實收資本額與流通在外股數之差異與對每股淨值之影響): 實收資本額(元) 流通在外股數(股) 每股淨值(元)減資前 487,000,000 48,700,000 7.76減資後 355,336,700 35,533,670 10.63註:上述每股淨值係依最近期公告之115年第1季個別財務報表為計算依據4.預計換股作業計畫:一、本公司於115年4月30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案,業經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15年6月22日證櫃監字第1150003670號函申報生效,現擬辦 理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茲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有價證券換 發作業程序」之規定訂定本作業計畫書。二、本次換發股票之總股數及總金額: (一)應換發股票股份總數為 48,700,000股(含私募普通股16,555,185股), 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總金額為新台幣487,000,000元。 (二)本次減少資本新台幣131,663,300元,銷除已發行股份13,166,330股(含私募 普通股4,475,791股),用以彌補虧損,減資比率為27.03558521%。 (三)減少資本後換發股票股份總數為35,533,670股(含私募普通股12,079,394股) ,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355,336,700元。 (四)依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持股比例銷除股份,每仟股減少 270.3558521股(即每仟股換發729.6441479股),減資後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 由股東自減資換股停止過戶日前五日起至停止過戶日前一日止,向本公司股務 代理機構辦理併湊整股之登記,未併湊或併湊後仍不足一股者,按面額改發現 金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股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之,劃撥 股東之畸零股款作為無實體劃撥之費用。三、本次換發之新股票,全部採無實體發行,其權利義務與舊股票相同。四、減資換發股票日程: (一)舊股票最後交易日:115年8月17日。 (二)舊股票停止交易期間:115年8月18日至115年8月24日止。 (三)舊股票最後過戶日:115年8月19日。 (四)停止過戶期間:115年8月20日至115年8月24日止。 (五)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115年8月24日。 (六)新股上櫃買賣日暨舊股終止上櫃買賣日:民國115年8月25日。 (七)自新股票上櫃買賣之日起,原上櫃買賣之舊股票不得作為買賣交割之標的。五、換發股票之程序及手續: (一)本公司已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尚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開設集保帳戶之股東 ,請儘速至往來證券商開立集保帳戶,以利辦理換發作業。 (二)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請持舊股票、過戶申請書、證明文 件(稅單或集保股票交付清單)、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股東印鑑卡、股票換發申 請書、(673/671)登錄專戶持股明細調整/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 轉帳申請書、原留印鑑及證券存摺封面影本等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過戶後換發手續。 (三)於停止過戶日前已辦妥過戶者,請持舊股票、股票換發申請書、(673/671) 登 錄專戶持股明細調整/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申請書、原留印 鑑及證券存摺封面影本等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 務代理部辦理換發手續。 (四)原存放於證券集保帳戶之舊股票,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新股 上櫃買賣日統一換發;請於換發日起持集保存摺至證券經紀商登摺即可。 (五)股票換發處所: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名稱: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97號B2 電話:(02)-2702-3999。六、其他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5.預計減資新股上櫃後之上櫃普通股股數:35,533,670股6.預計減資新股上櫃後之上櫃普通股股數占已發行普通股比率(減資後上櫃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66.01%7.前二項預計減資後上櫃普通股股數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8.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減資資本變更登記業經臺南市政府115年7月17日,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 11500393990號函核准在案,本公司收文日期為115年7月17日。(2)上述換股作業計畫尚未經主管機關核備,若核備後內容有所變動,本公司將另行公告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