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臨 發達集團副處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8-10-28 22:26

銀行同業拆款全額保障金管會:11/1起另收特保費

銀行同業拆款全額保障!金管會:11/1起另收特別保費(2008/10/28 21:26)
穩定金融!劉揆:民眾存款政府保證。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為避免系統性風險,政府擴大存款保障範圍至全額保險,除一般民眾存款外,也將金融機構存款及政府存款納入保障。不過,為防範道德風險,金管會28日表示,在參考美國作法後,將就金融機構同業拆款適度收取特別保險費,並自11月1日起開始收取。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林棟樑指出,對金融機構同業拆款適度收取特別保險費,可藉此防範道德風險的發生,並有助於存款理賠基金的累積,收費方式即就個別要保機構從今(97)年4月1日至9月30日間同業拆進平均餘額的120%為基準額度(額度不足新台幣5億元者,以5億元計),基準額度以下(含)的金額依基本費率計收,超逾基準額度金額依超額費率計收。
至於基本額度費率分為9級,從萬分之1到萬分之9;超額的費率,也分為9級,從萬分之25到萬分之75的費率。
林棟樑還舉例說明,若在4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某銀行的同業拆款金額平均是100萬元,100萬元乘以120%為120萬元,因此,從11月起,其同業拆款低於120萬元的部分以萬分之1到萬分之9的基本費率計算,高於120萬元的部分,以萬分之25到萬分之75的超額費率計算,每個月計算一次。
金管會副主委李紀珠也指出,同業拆款本來不在存款保險範圍,不過,由於擔心銀行業者利用全額保障的這段期間大量同拆,導致金融體系的存保體制曝露在大量風險中,因此要控管同拆額度。由於每家每天波動很大,才挑一段期間(即今年4月1日到9月30日)來計算額度。
另外,金管會表示,也將會同中央銀行密切觀察金融機構同業拆款有無異常,防範道德風險,實施期間內要保機構如有違反法令經主管機關處分,或有該措施所列應限期改善事項,經主管機關通知者,存保公司得視其情節輕重,加收萬分之5至萬分之300(以同業拆款金額為分母)的懲罰性費率,至主管機關通知已改善為止。
為穩定金融體系、強化存款人信心及金融機構體質,並促使金融市場健康永續發展,金管會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第29條第1項準用第2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但書規定,以及同法第28條第 3項規定,宣布在明年12月31日前,存款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受全額保障。
此外,存款全額保障措施適用在加入存款保險的要保機構,其保障範圍為存款保險條例第1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的存款本息暨同業拆款,即原限額保障措施下不保的存款項目,如外匯存款、金融機構存款及政府存款等,均納入全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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