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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5-08-28 05:45

賣掉預售屋再買成屋 財部:不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2025/08/27 17:06  
財政部表示,個人出售預售屋後購買自住房地,不適用重購退稅優惠。(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表示,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地繳納的房地合一稅,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可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自繳納稅額計算退還。不過,民眾出售尚未完工的預售屋,再購買成屋自住;或出售成屋後再購買預售屋,但未於2年內完工交屋,均不符合重購退稅要件,有民眾申請適用重購退稅而被否准退稅。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所得稅法」第14條之8有關重購自住房地退稅規定,主要是為了減輕購屋自住者的換屋負擔,因此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適用自住房地優惠,須符合以下要件: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出售及購買的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2.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賦稅署說明,上述規定是為確保個人出售及重購的兩處房地均具有自住事實,以落實重購退稅優惠保障自住換屋需求的意旨,而預售屋未完成交屋,尚無法供自住使用,因此,買賣預售屋不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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