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16 05:30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勞基法修正案,明定勞雇雙方得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資料照)
勞動部提醒︰不得減薪 勞團籲取消強制退休年齡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勞基法修正案,明定勞雇雙方得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勞動部並強調,雇主不得對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的勞工有減薪等不利對待。但勞團質疑,勞方通常較弱勢,很難以協商方式維持原有工作條件;因「協商」以合意為原則,勞動部表示,若薪資談不攏,勞工恐怕只能選擇退休。
勞動部指出,現行勞基法規定,勞工非年滿六十五歲,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立法意旨是規範勞工持續受僱至滿六十五歲前,雇主不得任意強制退休。此次修法,既可讓資方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也可讓有意願繼續工作的高齡勞工,有和資方協商的權益;而根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規定,雇主對勞工「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
工鬥團體、桃園市產業總工會、中華電信工會等勞團質疑,實務上,當雇主手握強制勞工六十五歲退休的權力時,常常都會要求勞工「結清年資」、「結清特休」、「薪資打折」,才會同意續聘或回聘,不然就是等勞工滿六十五歲強制解僱,勞工為了生計幾乎只能接受。
因此,勞團仍主張取消勞工強制退休年齡,讓勞工自行決定何時退休,或明定勞資協商不得降低原本勞動條件或對勞工有不利益對待等配套,才能解決勞工在勞資協商過程中遭遇的困境。
對於雇主若不同意在六十五歲之後以原有薪資條件繼續工作,勞工如何因應?勞動部表示,勞基法五十四條就是明定勞雇雙方可「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若勞雇經協商同意延後退休,雇主除有正當事由,不得有減薪及其他勞動條件等不利對待;但若協商時雙方在薪資條件上無法達成共識,官員坦言:「勞工也就只能六十五歲退休了。」
若有年齡歧視 勞工可投訴
不過,官員提醒,若雇主以「高齡」為由執意減薪,勞工也可以「年齡歧視」為由,向地方勞動主管機關投訴,可依法處雇主三十萬以上、一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