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幻 發達集團發言人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0-03-25 19:21

保險業代收保費 應訂保費繳回期限

保險業代收保費 應訂保費繳回期限
2010/03/25 18:49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何旭如台北2010年3月25日電)為杜絕近期保險業代收保費弊端,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通過相關草案,明定保險業代收保費時,應立即開立收據,並應訂定繳回保險費期限、代收上限等。
金管會今召開委員會議,通過「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草案,近日將發布施行。
金管會表示,近來發生保險業務員挪用保險費、收取保險費後未交付送金單或收據、或濫用送金單或收據等情事,因此由上述注意事項加以規範,若違反,金管會將依保險法內控機制處分業者。
保險業代收保費應注意事項,包括明定保險業收取保費或授權代收時,應同時把載明收費時間的收據送交保戶。
此外,也要求業者應明定代收保險費的繳回期限、代收現金保險費的金額上限等,其他包括應建立相關機制,讓保戶可查詢繳費情形等。
金管會呼籲,消費者若把保險費交給保險業務員,應確實取得送金單或收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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