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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望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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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22-06-06 08:16
徐悲鴻NFT數藏之爭法律如何看 --2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時至今日,由於徐悲鴻先生已去世50年有餘,其生前作品已經成為公共領域作品,任何人均可對其進行使用,包括但不限於復制、發行、出租、展覽、攝製、改編等。理論上,當前認為製作NFT和數字藏品需要取得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複製權、改編權等已均被包含其中,因此製作NFT數字藏品的行為不構成侵犯著作財產權。
二、是否會侵犯著作人身權?
從某文化藝術中心所發表的聲明中我們可以看出,其指摘某些數字平台所謂的徐悲鴻先生作品為假冒作品,與徐悲鴻先生沒有任何關聯。對此現無從查證,假若確實存在此類情形,由於除發表權外的著作人身權並不受保護期限的限制,因此依然可能構成侵權。
雖然關於假冒作品是否侵犯他人署名權在學界還存在爭議,但是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侵犯他人的署名權,而且如果修改他人作品,或者歪曲、篡改、割裂作品達到了有損作者聲譽的程度,同時也會構成對修改權或者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害。
另外,由於徐悲鴻先生是我國近代著名愛國藝術家,其作品具有特殊的社會文化價值,在製作和發行NFT數字藏品時如果任意對其作品進行改編,有可能會傷害大眾感情。
三、是否存在涉及刑事犯罪的風險?
對於本次的徐悲鴻先生數字藏品事件,颯姐團隊認為除與著作權相關法律相關外,也存在涉及刑事犯罪的風險。如若數字平台所涉及的徐悲鴻先生數字藏品為假冒作品,個人和NFT發行方可能存在觸犯詐騙罪的風險,即虛構徐悲鴻先生數字藏品使得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而購買該NFT藏品,造成消費者的財產損失,而對於這種情況,數字藏品平台也難以獨善其身。
因為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將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