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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9-11-27 07:03

警方違法搜索架空院檢?男子被控持有槍彈獲判無罪

記者邱瑞杰/基隆即時報導

2019年11月26日 下午2:44

基隆市詹姓男子的工寮內被員警查獲槍、彈,檢方偵訊後起訴。法院審理時,詹否認槍彈是他的,並以警方非法搜索抗辯。法官認為,無證據證明員警取得被告同意而搜索,且員警事後無理由未依法陳報地檢署和法院,屬違法搜索,所扣槍彈無證據能力,判詹無罪。全案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詹男去年11月中旬某日,以2萬5000元在蝦皮網路購物網站,向身分不詳者購得具殺傷力仿半自動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製成可擊發子彈的改造手槍1枝、子彈10顆,藏放在基隆市工寮。

基隆市警方接獲情資,指綽號「飯糰(台語)」男子會持槍到工寮試槍。去年11月29日凌晨趕到現場,當時只有詹與王姓證人在工寮內。員警在工寮查獲槍枝及子彈後,將詹帶回偵詢,並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送辦,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訊後起訴。

詹男律師辯護指稱,警方搜索扣押筆錄雖記載為同意搜索,也有被告簽名捺印,但應是事後補行,搜索過程違反規定,屬違法搜索,扣案槍彈不具證據能力。縱認扣案槍彈具有證據能力,被告否認持有,僅憑王姓證人指述槍彈屬詹所有,缺乏補強證據,請求判決無罪。

法官查出,警方車輛開抵工寮外某處時,當地已停放一輛白色轎車及咖啡色休旅車。多名便衣及制服警員會合後,持槍進入工寮,命令在場的詹男及王姓證人趴下。過程中員警未詢問詹、王是否同意搜索,且面對優勢警力下,兩人也絕無敢出於自由意志表示拒絕搜索之意。

法官指出,員警認詹在工寮內犯罪,有執行緊急搜索必要,可於執行搜索後3日內報告地檢署及法院,員警無理由而未依法陳報,自難認其搜索合於法律規定,屬違法搜索。

法官說,警方在無任何不得已或情況急迫情形下,捨棄聲請搜索票程序,嚴重架空檢察官許可、法官審核聲請核發搜索票法定權限。我國並非集權警察國家,法院為導正警方執法觀念,應認警員違法搜索、扣押取得扣案之物均無證據能力,不得做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依據,判詹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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