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靓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9-05-16 07:46

配偶人格權及財產權侵權問題

配偶人格權及財產權侵權問題
看來台灣改革好像還是有希望的,連大陸對夫妻財產關係及人格權侵害,都來討論及共襄盛舉了。個人看法如下:
契約管理責任法律上要看:
(1)無因管理契約外管理的利益違背,視追認與是否契約行為內而構成背信罪?
(2)無權代理契約行為但超出範圍而未獲授權,視內容為無因管理,或是得撤銷契約行為,而是否構成詐欺罪在契約存在前提下不構成,但表見代理要即為通知及表示反對。
(3)婚姻在人格權構成一身專屬權侵害問題,與婚姻財產行為侵害結合要符合:
【1】通姦罪在妨害名譽上,非出於公眾已知之配偶縱容或宥恕事實,或配偶一方之與有過失的相對侵權。
【2】精神損害人格權是疾病性,要看構成疾病原因鑑定決定。
【3】財產移轉非出於最後身後意思決定原因(例如遺產事前分配)下,且侵害繼承人繼承權利者,因繼承權說法上是廣義人格權構成的一部分。
【4】人格侮辱是告訴乃論罪,所謂放棄告訴權是否代表下列需要判斷情節:
《1》婚姻契約在權利保護的正當防衛行使?
《2》或是宥恕或事後縱容的刑法第13條第2項的不違背本意的阻卻違法判斷?
《3》因為無婚姻契約防果義務下,對於事前不法事實認知無法預測,而非屬於刑法第13條第1項之故意(犯罪主觀意思)構成,且參照第15條第1項不作為犯,顯然應予慎重考慮後再議的。文 / 方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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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對「配偶權侵害」是採「人格權處理」,但是民法規定以「非財產上之損害」為限,這造成上述或打算以婚姻契約書先約定者,因為「屬於財產上損害約定」而與民法規定牴觸,而可能在沒有大法官解釋或判例下產生無效效果,現行或即將發生變化對於婚姻制度只有破壞而毫無維持功能,這真叫人憂心家庭要怎麼在小三下維持啊!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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