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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5-04-29 10:20
大陸發布「約談十條」嚴控網站 9種情況將被約談或追究
鉅亨網新聞中心2015-04-2908:02
大陸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昨(28)日發布《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約談工作規定》,網信辦有關負責人表示,出台「約談十條」旨在更好地規範行政行為,依法行政,實施約談與處罰也並不矛盾。但有學者指網信辦這種自我授權的方式不可取,這種繞開法律而行的措施,對被監管對象不公平。
香港《明報》報導,據中國網信網發布的「約談十條」的第四條明確規定,被約談的包括未及時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關於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投訴、舉報情節嚴重及透過採編、發佈、轉載、刪除新聞資訊等牟取不正當利益的等9種情形。
網信辦有關負責人指出,隨着互聯網的快速發展,部分網站出於商業利益等考慮,在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過程中,存在違法轉載新聞信息、傳播淫穢色情信息、傳播謠言,以及散布暴力、恐怖、詐騙等違法和不良信息等問題,破壞了正常的網絡新聞信息傳播秩序,侵犯了公共利益。
對此,國家網信辦和北京等地網信辦日前已嘗試在依法處罰之外,透過約談一些違法情節嚴重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督促其採取有效措施作整改。今年2月2日和4月10日,國家網信辦及北京市網信辦即約談了違法違規情形嚴重的「網易」和「新浪」兩大網站,「收到了良好效果」。
國家網信辦該名負責人特別強調,約談與依法處罰並不矛盾,不是以約談代替處罰,約談後不再處罰;同時,也可以避免只是單純地一罰了之、以罰代管。約談是為了加強指導監督,幫助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認識問題、改正問題,更好地依法開展服務,目的還是為促進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企業和行業的健康發展。他又指,此前,在安全生產、物價、國土等領域,相關政府部門都採用過約談方式來糾正問題、規範行業行為。
實際上,大陸行政部門對互聯網公司約談的管理方式早已長期存在,這是首次對約談的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實施條件、方式、程序等作明確規定。對此,研究互聯網新聞立法的學者、大連理工大學的雷麗莉博士對本報指出,這種繞開法律而制定的措施,「即使短期效益好,也是不可取的。」雷麗莉認為,「約談十條」是網信辦自我授權,在法律和行政法規之外,給行政管理對象施加了額外義務;二是這種約談手段,規避了法律法規程序性的規定,不利於被管理對象對其監督,也無法尋求權利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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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