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犇 發達集團副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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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4-10-08 08:31
金融機構亂賣商品,最重撤換董總
【時報-台北電】金融機構若再亂賣不對的金融商品給消費者,金管會最重將撤銷其董監事或董事長、總經理等職務。金管會主委曾銘宗7日表示,最快下周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修法草案送行政院,拉高金融機構不當銷售金融商品的罰則,最高罰款會從現行1,000萬元,拉高為依銷售商品利潤來處罰。
曾銘宗直言,歐美金融機構若有不當行銷,一罰是好幾十億美元,台灣未來也要引進此制度,若金融機構不當行銷情節嚴重,如涉及消費者眾多、銷售過程顯有疏失、契約也不盡公平、銷售策略訂定明顯有過失等,就可能以該項金融商品銷售的利潤作為罰款的上限,罰上億元都可能。
曾銘宗進一步解釋,在祭出高額罰金的同時,也會看金融機構處理消費者爭議的速度及能力,決定罰鍰的金額。若僅是個案、有些消費者事後反悔等,金管會並不會重罰,但若是全面性、情節嚴重,就會考慮動用,曾銘宗說:「金融機構有能力賣金融商品,就要有能力處理糾紛。」
但因這些高額罰鍰依法不能作為消費者賠償金,只能進國庫;因此金融消保法也會增加團體評議的機制,若案情相當,也可透過金評中心集體評議,加速解約消費者的爭議。
曾銘宗表示,金保法未來也納入銀行法61-1條的精神,一旦有重大金融消費疏失,可能會勒令金融機構暫停銷售某些商品、暫停某些業務或全部業務,最重者可以撤銷公司的董監事、經理人等職務。
對於先前金融機構銷售TRF,甚至商品說明書只有英文版本,有些則是銷售不適當的商品給不合適的客戶,造成金融機構形象重創,曾銘宗強調,唯有拉高金融消費者保護,金融業才能永續發展,金管會也才能繼續大幅開放業務及商品。
他指出,所以最快下周新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條文就會送行政院,再送立法院審議。
曾銘宗同時透露,明年一年也會特別針對金融消費爭議較多的金融機構及金融商品,加大專案金檢及一般金檢的力度及頻度。他也呼籲消費者應強化自身的金融知識,先認識商品才決定是否要投資。(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彭禎伶、魏喬怡/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