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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達公告
wang
發達集團首席分析師
來源:
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03-20 14:10
趨勢贏家》員工認購公司現金增資股要課稅
趨勢贏家》員工認購公司現金增資股要課稅
2009/03/20
文◎郭元祈;財訊雜誌授權刊載
賺的差額要課稅,賠的差額不能列損失
如果去年你有認購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的股票,那就要特別注意了,從今年開始,員工認購公司現金增資股,也要課稅了。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必須保留一定成數供員工認購,由於實務上,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現金增資認購價與市價之間會有一定的差距,以吸引員工認購,現在這項市值與認購價的差額要課稅了。
財政部規定,員工認購現金增資股可處分日的時價(這常指員工拿到股票時的市價)超過認購價格的差額,就須認定屬於員工的「其他所得」,必須在可處分日的年度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而且更妙的是,當可處分日的股票時價低於員工的現金增資認購價格,則其中的差額不得列為損失,此時,員工認購現金增資股的所得,只能以零元計算,換句話說,就是稅捐機關認定,員工認購現金增資股只能有所得不能有損失。
可處分日市價大於認購價 差額要課稅
例如,何先生是甲公司員工,並認購甲公司發行的現金增資股1000股,認購價是每股20元,股票可處分日的時價是每股30元,則何先生在報稅時,就要列報參與認購甲公司股票的1萬元其他所得〔(30-20)×1000〕。
但如果何先生以每股20元認購甲公司股票,取得股票的可處分日的時價只有15元,等於實際上,何先生認購甲公司股票每股虧了5元,一共虧了5000元,但此時稅捐機關不承認這筆損失,何先生認購甲公司股票只能申報的其他所得為0,至於損失則不可扣抵。
至於前述股票的「可處分日」,該如何定義呢?
可處分日的認定有四種情形
大致上分為四種,第一種是股票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就是股票撥入集保帳戶的日期;第二種是公司或代理機構依規定交付股票日;第三種是公司在配發股票前,先交付新股權利證書或股款繳納憑證,則為憑證撥入集保帳戶日或交付日;第四種則是公司限制員工認購的股票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期限屆滿隔天就是可處分日。
財稅官員解釋說,可處分日的「時價」是指可處分日的收盤價,若可處分日沒有交易價格,則以可處分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的收盤價。如果是興櫃股票、未上市或未上櫃的公開發行股票及非公開發行股票,則可處分日的時價,就是以可處分日的前一年內最近一期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報每股淨值;若可處分日的前一年內沒有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報,就以可處分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每股淨值來估算。
<本帖最後由 wang 於 2009-03-20 14:1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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